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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年(1929年),县公安局设司法股,掌理全县司法行政事务。伪满时期,在县警务局
内设司法股。伪康德10年(1943年),伪县公署设司法科,始有独立司法行政机构。

解放后,1948年县成立司法科,管理全县司法行政事务,并承担民、刑各案审理,行使法
院职能。第二年12月撤销。

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成立司法科,负责全县司法行
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科长、科员5人。1982年县司法科有科长、科员共6人,各社镇均设
司法助理员。1985年,全县各乡镇成立司法办公室,除司法助理员外,增配25人为群众解答法
律咨询,承担法律顾问,处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