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 证
第三节 公 证
1957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有名誉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1人。他们在这一年公
证国营企业之间、国合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案85件,公证公民的收养子女、
买卖、继承、委托、遗嘱等法律文件259件。涉外事件使用国有加拿大、美国、日本和香港地
区。1958年停止公证业务。1981年9月恢复公证业务,设立公证处,隶属县司法科,有名誉公
证员和助理公证员各1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亲属关系、结婚、出
生、死亡、学历等涉外案33件,公证委托书、经济合同、房屋买卖等国内案3件。1982年,公
证处有名誉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书记员1人,接待来信来访280人次,办理公证业务41
件。其中,公证涉外亲属关系、死亡、学历和经历案12件、国内收养子女、协议等29件。1984
年侧重办理农村“两户一体”(专业户、示范户、经济联合体)的各种经济承包、借贷、劳务、
购销、加工等合同的公证。全年共办理公证221件,为上年的5倍。1985年,送法下乡,登门办
公证。全年共办各类公证704件,是上年的3倍。其中经济台同616件,权利义务81件,涉外7件。
为“两户一体”办理各类合同公证250件,占经济合同总数的35%。处理来信4件,接待来访346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