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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民国18年(1929年),县警察所改为县公安局,内设司法股,负责调解民事纠纷等事宜。各
区公安分局置司法警官调处民事纠纷。伪满时期,伪县警务科内设司法股,各警察署和分驻所
分别就近调处民事纠纷,从中勒索民财,故称警察为警匪。

解放初期,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伤害案件,均由村政府(公所)负责调处。村调解无效,转
呈区政府解决。区调解无效,则向县司法机关起诉。1948年村选建政,各街村设调解委员,区
设民政助理员,具体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54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先
后在14个区163个村建立调解委员会,每年处理的案件皆超过法院审结的数倍。翌年,根据司
法部《关于纠正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现象的通报》精神,对少数调解人员任
意捆绑、扣押、处罚当事人,强迫调解甚至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现象进行检查纠正,并整顿各级
调解组织。1957年全县建立调解组织276个。翌年成立人民公社,各公社建立调解委员会,大队
(作业区)建立调解小组。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道歉、扣留脏物、
退脏赔偿或扣减劳动工分等处罚,全年调解简易纠纷案2000起。1965年,据讷河、拉哈、讷南
等8个社镇111个涮解组织调查,是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815起,使人民内部矛
盾就地解决。“文化大革命”中,各级调解组织解散。1974年,县人民法院经过试点后报请县
革委批准,在各公社普遍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或副主任、秘书、民政助理
和公安、贫协、妇联、共青团负责人组成。大队(街道)与治保组织分开单独建立调解委员会。
民事纠纷大部分就地解决,减少了发案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对301个基层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了训练。1981年成立县司
法科,承担指导各基层调解组织的任务。是年,有基层调解组织376个,调解人员5014人,每
个生产队都有1名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48125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0人次。1982年进一步健
全各级调解组织,全县有社队、街道和厂矿企业调解组织556个,调解人员3 655人,调解民间
纠纷4 346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9起32人。1984年,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调
处民事纠纷7 483件,为法院受理的64倍。防止非正常死亡21起。在办理民事纠纷中发现犯罪
线索62条,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各级调解组织还配合有关部门对280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
少年进行帮教,其中有明显好转的达18%。还参与开展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单位建设活动。
1985年,全县共有调解组织923个,调解员5046人。其中农村调解组织259个,调解员2046人;
街道调解组织69个,调解员464人;厂矿企业调解组织596个,调解员2636人。通过整顿、培训,
基本做到“组织、任务、制度、报酬”四落实。对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发
现,及时调查、及时调处。全年共调处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等民事纠纷626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