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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募制

第二节 招募制



民国时期,县内每年募兵一次,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健康无残疾并均在招募之列。
兵制为常备役,初期2年,前期5年,中期15年,后期5年,期满退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
续役3种。现役期满转正役,正役期满转续役,至40岁退役。

征兵方法,规定每40户抽1丁,每300垧地抽1丁,如无兵丁可出大洋59000元或按土地数量
抽摊款项。1924年,全县招募兵丁200名,富者用钱买壮丁或只出钱不出丁,贫者无钱无势被
抽丁摊款荐甚多。激起民户不满,纷纷出具于县公署;有些村屯拒不出兵,致使募兵不足额。

伪满初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控制傀儡政权,限制伪军数额。故募兵数龌较少。1939年诺门
汗事件后,日伪扩大侵略战争深感兵源不足,伪满洲国于1940年4月公布实施《国兵法 》,改
募兵制为征兵制。凡年满19岁的男子,经体检合格,必须到军队服役3年。不合格者称国兵制,
编入“勤劳俸仕”队,出劳务3年,每年工期6个月,伪满后期,为补充前线兵源,县公署、警
务科、协和会到处抓国兵,出勤劳俸仕队,逼得人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青年为逃避当
国兵而自伤其身,有的被抓兵后开小差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