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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制

第四节 义务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此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
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恢复1955年的服役年限规定,
同时规定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可延长服役时间为15~20年。

1956年5月,县成立兵役委员会,负责领导预备役登记发证工作。全县预备役军人登记37200
名。

征兵工作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设在县武装部)负责。方法步骤是:宣传动员,公布征兵政策、
办法;进行调查摸底;以社、镇为单位分配征兵任务;按区域报名;分期体检和政审;合格者
发给入伍通知书,组织欢送;由接兵部队编队接收。每届征兵,广大青年都踊跃报名应征。

1982年,全县对1980年以前回乡的退伍军人服预备役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