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民政
第十三篇 民政
清末,经黑龙江巡抚奏准以官款从湖北迁民分拨在今讷南镇辖境居住,拨给荒地、住房、
牛犋,令其自食自种,为境内移民安置之始。后因水土、气候和经济条件所限多数移民返籍。
民国初期省继续以官款由山东、河南移民垦荒,但因当时政府漠视移民生活,安置不当,许多
移民因生活无着落而返籍或流落他乡。民国,伪满时期虽设义仓和慈善会等福利机构,但因款
项数量有限,加之贪官污吏盘剥,灾荒年月贫民得不到救济,赈恤亦寥寥无几,冻饿死于街头
者屡见不鲜。解放后,县政府设民政科,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每遇灾年拨出救济款,
并组织民众捐款捐物,使受灾者得以饱暖。解放战争开始后,民政部门动员优秀儿女参军参战,
并组织担架队,做军鞋、晒干菜支援前线。同时,开展对军烈属的优抚工作,创办荣军合作社,
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对农村军烈属和残废军人实行土地代耕。为了纪念在抗日及解放战
争中牺牲的烈士,县建立了烈士陵园。以后又新建烈士纪念堂。县政府每至清明节,都组织全
县各界人民祭扫灵墓缅怀先烈。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县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大力宣传,实行结婚登记,支持婚姻自由,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照顾鳏、寡、孤、
独老人和孤儿,县从1953年起建立敬老院,在农村由生产队实行“五保”(保吃、保注保穿、保
医、保葬),使他们的生活得以保障。1959年建立聋哑学校,附设聋哑木工厂,安置大龄聋哑
学生就业,使其残而不废。60年代初期来县自流人口较多,不仅给县经济带来负担,而且影响
社会秩序的安定。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自流人员收容和遣送工作,除少数人就地落户外,大部分
送回原籍安置就业。1979年建立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黑河、绥化、嫩江、大兴安岭4个地区
14岁以下的孤儿。对部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县民政部门每年都筹集钱、物进行救济。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民政部门配合各乡镇有计划地开展“扶贫”工作,使一些贫困户逐步脱
贫致富。到1985年,县孤儿院、敬老院的食宿和就学条件大为改善,并为大专院校输送了大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