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全县民政事务由县公安局管理。伪满时期改由伪县公署地方股管理,主要范围
包括福利设施、赈恤救济、义仓管理及社会事业等。名日“捐廉资助”,但在“钱法奇紧,募
款艰难”的情况下,赈恤甚少,款项多被贪官污吏中饱私囊,灾民所得微乎其微。
解放后,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统管全县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
1954年后,与劳动科多次分合。1973年再一次恢复民政科,下设人秘、民政、社会救济3个股。
1984年改称县民政局。1985年,除局内分设各股外,下辖福利综合厂、军民福利商店、儿童福
利院、烈士陵园、殡仪馆和盲目流入人口收容遣送站等机构,计有干部、职工1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