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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登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县委领导全县人民广泛开展宣传婚
姻法运动,并派出由县民政科、妇联、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深入二克浅村检查贯彻
情况,对违反婚姻法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使28名童养媳和12名因包办婚姻受公婆,丈夫虐
待的妇女解除了婚约和办理离婚手续。1952年10月至1953年末在全县结婚的青年中,有600对
于真正达到了婚姻自主。在进行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证明,到区政府办
理手续。登记人员通过询问恋爱经过,审查有无强迫、买卖婚姻现象,并对他们进行婚事新办、
尊老爱幼和勤俭持家教育。离婚者,经说服教育和耐心调解,促使双方重新合好;对确因感情
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者,办理离婚手续。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婚姻法的严肃性,又保护了
离婚者的切身利益。

1965年后,县内拐实、骗卖妇女和自流盲目结婚事件渐多,严重侵犯妇女的合法地位。仅
学田公社工农、幸福、友谊、永发、国兴5个大队被少数坏人利用粮、钱,物引诱、拐骗、变
卖妇女结婚的就达32名。同时在农村还存在不到年龄即非法同居的现象。为此,县委、县人委
发文加强婚姻登记工作,除当地老户正常执行婚姻登记外,对于自流妇女的结婚登记一律严格
控制,凡无迁移、证明书的一律不予登记。对已婚者进行复查,发现强迫结婚者,通过法院判
决送女方返籍,不够年龄结婚者,视为非法同居,进行说服教育,合乎婚姻法的补办结婚手续,
买卖婚姻或迫害妇女者依法解除婚约。

1972年以后,随着计划生育活动的开展,县委和县政府号召青年晚婚,婚姻登记部门除履
行正常的登记手续外,还向男女双方进行延长婚期、喜事新办和计划生育的教育。

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发布施行。结婚年龄男方延至22周岁,女方
延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傍系三代血亲结婚。并对婚姻登记作了详细说明。1982年3月1日,
县卫生科、民政科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婚姻保健,保证优质优生的通知》,
首先在城镇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单位证明进行婚姻保健
门诊,经过健康检查后,合格者持健康检查证进行婚姻登记。1985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
结婚、离婚、复婚的当事人,实行收取手续费制度。收费标准;结婚登记4元,离婚登记8元,
由男女双方各负责一半。在这一年中全县共准予登记结婚5 449对,其中复婚者56对,准予登
记离婚的159对。

1979—1985年婚姻登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