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福利
第二节 社会福利
解放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疾苦,为使鳏、寡、孤、独老人和孤儿生活得以保障,
先后在城乡设立了养老院、敬老院,在城镇设立了儿童福利院、荣军合作社、综合福利厂等社
会福利单位。
荣军合作社 1949年辽沈、平津战役后,荣复转业军人日益增多。为妥善安置其生活,在
县城南大街路东原鸿丰商店处(今服务楼正门址),由荣复转业军人集资,办起了荣军合作总社。
下设荣军旅馆、草袋社、聂腐坊,并在沈阳市和平区租赁20余间楼房,开设“龙江服务社”分
号,安置荣复转业军人70余人。
该社隶属县民政科,一些生活困难的荣复转业军人,经民政科出具证明,合作总社便从收
入中提款给予补助。1952年,该社关停,人员被调往商业和县联社另行分配。
养(敬)老院 1953年建立,院址设于县城东南隅。收养孤老残废烈属、荣复转业军人和社
会上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废人员。国家对他们实行五保(保吃、保注保穿、保医、保葬),使其生
活得以保障。
1979年,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局于8月23日决定将讷河
养老院并入克山养老院,院方将110名老人全部护送至克山。
农村敬老院是集体性质的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对象与县养老院相同,并收养15周岁以下孤
儿。被收养人员的生活费由其所在生产大队负担。1985年,全县有敬老院25处,在院人数538
人。
儿童福利院 全称黑龙江省讷河县儿童福利院,1979年成立,位于县城东门外路南(原养老
院址)。负责收养黑河、绥化、嫩江、大兴安岭4个地区41个县城镇中的14岁以下无人抚养的孤
儿,及各县收容遣送站收容的长期查不清地址、无法遣送原地的孤儿和弃婴。针对收养孤儿的
不同情况,施以不同方法。对学龄儿童实行教、养结合;对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对智力健全
而肢体残缺的婴、幼儿,采取养、治、教结合;对呆傻和智力不健全的儿童实行以抚养教育为
主。待孤儿在院年满16周岁以后,送回家(或单位)中,无家或无单位者,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安
置。
1985年,在院孤儿127人,其中男68人,女59人。
综合福利厂 为解决城镇肓、聋、哑、残人的就业问题,1977年4月筹备建厂。1979年建
成投产,内设木工、工艺、靠背、被服、木材加工5个车间。厂房面积886平方米,全厂职工84
人,其中聋、哑、残35人,占全厂人数41.7%。工厂同定资金1 5万元,备有汽车、手扶拖拉
机各1台,,各种设备30多台(件)。1979年以后,由于产销对路,产值利润逐年递增。1985年,
在保证聋哑人基本收入不低于承包前的基础上,实现年产总值21万元,纯利润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