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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移民安置

第四节 移民安置



清代,县内地广人稀,大片荒原未得开发,清王朝除招垦外,使用官款由关内移民开发。
宣统二年(1911年)经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准以官款由湖北迁民,分拨二、三、四、五屯(今属
讷南镇)居住,每户拨给荒地11垧2亩5分,房1撮,每8户给牛犋1副。由于水土、气候、经济条
件所致,绝大多数人返籍,至民国时期仅留100余户400余人。

民国2年(1913年),经黑龙江督军宋小廉请准以官款由山东移民100余户,按壮丁150份拨
头屯(今讷南镇鲁民村)居住,每份给房2间,荒地11垧2亩5分,垫办牛犋款大洋500~800元。
民国18年(1929年)按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县接收河南灾民615人,分拨各区居住。由于反动政
府漠视移民,生活安置不当,加之地方存在狭隘思想,许多移民受排斥,生活无着落而返籍,
或流落他乡讨荒要饭,处境极惨。

解放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重视移民工作,关心移民生活。在国家统一安排下,自1950年
开始,历经10年时间,有计划地接收省内外移民近40000人。安置移民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单
身青年集中安置,分别按200人或300人为一行政单位,建立新村,移民新村村址选在水质良好、
土质肥沃,有副业生产条件的地方。二是带家属的移民,分散安置在收入基础好的村屯。国家
对每户无息贷款折粮5吨,分5年偿还。贷款主要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包括为每2户
买1匹马或1户买1头牛,4户盖3间房,每户开2垧荒及备足4个月的马草料和部分吃粮。由于安置
妥善,绝大多数移民在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安置不当,有移民返籍现象。
如五区自卫村1950年共接收安置热河(今属辽宁省)移民23户;回原籍者达16户。

为了稳定移民生活,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者发放救济粮款、衣物款,并帮助解决种籽、农
具等生产资料。同时还在移民中进行开发边疆、建设边疆的教育,对要求返籍者说服教育,对
煽动移民闹事者依法制裁。至此移民生产、生活就绪,减少了流窜返籍现象的发生。

1957年全县移民新村基本状况表




历年移民、城市下放人口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