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优 抚 县人民政府为密切军民关系、军政关系,使战士安心服役,大力开展优抚工作,
帮助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解决生潘困难。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县委、县
政府和各界代表组成慰问团,到各驻军单位进行慰问,召开烈、军属和退伍、转业军人联欢会、
座谈会,送慰问信和慰问品等,并为其挂“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牌。每当立功喜报从前
方传来,即组织秧歌队,敲锣打鼓给其家属送“功臣之家”光荣匾。对优抚对象在购买物资、
子弟入学、治疗疾并贷粮贷款、招工招干等方面都优先照顾。对农村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中的
生活困难者,采取土地代耕、助耕、发放补助粮或定期定量补贴的办法予以照顾。1951年抗美
援朝运动中,全县有5 487户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的土地全部得到代耕,其代耕地产量平均超过
一般土地产量。1958年后,土地代耕改行优待劳动日。对孤老烈属、孤老残废和复员军人的优
待量1口人按2口人计算,2口人按3口人计算,保证了实际生活水平在一般社员之上。对现役军
人发放优待金,原则上按大队内强劳力总工分的2/3优待或按国家一级工工资的2/3标准优待
(每月21元,全年共优待252元)。优待金一律以现役军人本人名字存入储蓄所,待其退伍后,
作为安家费,一次性付给该人,为了解决土地承包后出现的新问题,对现役军人同社员一样,
划给土地,使退役后的生活得以保证。
安 置 解放后,复员、退伍军人由县民政科直接安置。1971年,县成立退伍军人安置
办公室(在民政科办公),具体负责接受、安置退伍军人工作。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
则,对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落实”招为国家工人I在农村因人而宜、
因专业而宜,注意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方法进行安置,其中,参加农业生产者居多。
1983年以来,各系统、各单位实行经济承包,人员多已饱和甚至超员。同时,接班顶替和
各种学校毕业生分配等因素,给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
人443人,安置到城镇176人(包拮县直单位98人、铁路39人、省直拉哈糖厂39人),占接收总数
的39.7%;安置到农村267人,占接收总数的60.3%。基本做到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力。
1975~1985年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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