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
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
解放前,县内工、商企业多为私人手工作坊和商铺。工人、店员受业主剥削,压迫,工资
微薄,生活毫无保障,伤老病死无人问津。
解放后,县委、县政府关心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
安全保护等问题。建立主管机构,加强劳动、人事管理,本着低工资多就业的原则,广开就业
门路,调配社会闲散劳力,基本上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48年实行8小时工作制,
并着手改善工人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1951年县政府设立人事科和劳动科,有计划地培养、
管理,合理使用干部、技术工人和普通劳动力。1956年,开始培训干部,招收徒工,实行劳动
和人事管理,随着工农业发展,企业增加,用工量和劳保范围扩大,安全管理日趋复杂。县劳
动、人事部门规划劳动指标和人员编制,分期分批安排临时工就业,不定期招工招干,办理转
正定级手续。为保证生产安全,县劳动、人事部门从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
增强安全设施,以及开展安全检查等多方面着手,以落实安全措施。1957年后,精简下放职工,
安排职工、干部退职退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置落实政策的干部、职工及其受株连的
子女顶替工作岗位。办理老干部、老职工离退休及其子女接班手续。对离退休的老干部、老职
工负责疾病治疗,安排娱乐场所,优先解决住房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