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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侨务机构

第二章 侨务

第一节 侨务机构





民国时期,县侨务工作由县公安局行政股负责。伪满时期,由伪满警务科特务股管理。解
放后,县政府设民政科,侨务工作由民政科主管。1984年4月,为加强对侨务工作领导,县政
府设侨务办公室,归属县政府办公室,设主任(兼)、秘书各1人,具体负责全县侨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