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试制度
第三节 考试制度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境内建学堂后,始实行新的考试制度,分为学年、毕业、升学考试
3种。学年考试由教师命题,学生答卷。判卷以甲、乙、丙、丁标示学生成绩,甲为优秀,乙
为良好,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及格者发给毕业文凭,不及格者留校重读或发给肄业文凭。
升学考试由上级学校命题、监考、评卷,择优录取。
民国时期,考试分为学期、学年、毕业、升学4种,实行百分制。前3种均在校内进行,学
年考试前3名获奖,不及格者留级或发肄业证。升学考试由上级学校主办,择优录龋伪满时期,
亦采用百分制,用秀、优、良、可、不可标示。100分为秀,85分以上为优,70分以上为良,60
分以上为可,59分以下为不可。
解放初期,仍沿用旧学校的考试制度,采用百分制。但增加了课堂提问、测验。平时与学
期考试成绩为学期的总成绩;两个学期的总成绩为学年成绩。1952年学习苏联经验,实行5级
分制。成绩优良为5分,及格为3分,不及格为2分。考试分口试、笔试。期终不搞平均分,看
发展趋势评分。升学考试仍采用百分制。1965年恢复百分制。
平时、学期和学年考试成绩,一般按二三五比例计算学年平均分。升学考试由上级学校主
办,按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龋对平时成绩优秀的学生免试保送或推荐、保送加考试。
“文化大革革”中,1968年复课后,采取开卷考试办法。1972年恢复闭卷考试,后被批为
“回潮”。实行政治评选,组织推荐,搞唯成分论,唯工农兵子女才能上学,造反有功者与有
实权的干部子弟及亲友多被推荐到大、中专学校。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大专、中专招生由国家和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按招生范围的统
一分数线择优录龋高中招生由县统一命题、考试,按分数线择优录龋中小学的平时、学期、学
年和毕业考试,由学校自主。国家、地方和学校考试,均采用百分制。
1980年后,贯彻盛地关于杜绝频繁考试,减轻学生负担的指示,各学校始按教学规律办事,
考试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