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量管理
第三章 标准计量
第一节 计量管理
1959年,县对衡器和量具实行统一管理。不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1965年,对全县大小衡器视其使用频繁程度规定了检定周期,并定期抽检,保证量值一致,传
递统一。“文化大革命”期间,计量科被撤销,计量管理混乱。1978年恢复计量管理机构,对
全县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管理。1980年,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指令拥有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接受计量部门的检验,并由计量部门统一修理计量器具。
各大商店,农贸市场设公平秤和公平尺。是年对22个社镇,171个供销社,76个工厂和商店的计
量器具进行了检定和修理。共检修2770台(件),比上年增加1.1倍。还检修血压计、压力表、天
平等166件,各种尺354把。对故意将衡器零点调高、包装商品重量不足、私配秤件、使用超检
定周期或失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予以纪律或经济处罚,并封存失准的计量器具。1982
年,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管理的通告》,县计量部门增添了计量检修仪器设备,
检修能力由衡器发展到大砝码、万能量具。全县设立公平秤37台,公平尺34把。各工商企业都建
立了计量监督小组,形成计量监督网。并对全县计量器具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修理。1983年后,
县计量局将机关同事业单位分开,健全技术机构,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对外开展计量测试
等承包业务,改变“吃大锅饭”现象,连续被评为地、市计量管理先进单位。1985年,县计量
局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卫生医
疗、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其它计量器具可自行检定或委托检定。县计量检定
所从行政机构中析出,成为独立事业机构,发挥其技术作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为生产、科
研服务。全年共检修计量器具2310件,比上年增加11%。此外,县计量局还配合有关部门对商
店、市场进行检查、监督,没收非法计量器具60余件,处理违法案件7起,严厉打击了利用计量
器具克扣群众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深入工厂帮助进行计量升级定级工作。县味精厂、老莱陶
瓷厂被定为二级计量合格,县制鞋厂等7个单位被定为三级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