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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 1950年,全县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到单位指定的医院就
医,住院费、药费、诊费由单位如数报销。需要去上级医院检查、就医者,必须由县级医疗单
位出具诊断书和处理意见,经单位研究批准后到上级医院就医。其医疗住院费、药费、诊费由
单位核销,路费、食宿费自理。急重病患者不能自理,单位派出或雇用护理人员。国营企业固
定职工家属的医药费由单位报销50%,对其子女负担至16周岁止。

1979年后,各企业先后实行承包责任制,经济自主权扩大,职工医疗制度变化亦较大。有
的单位视经济条件定出限额,规定每月医疗费2~3元,超额者不予报销或结转下月(重病住院
者例外)。

公费医疗 1953年,县党政机关、团体和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施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现金结算"的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要
到指定医院的公费医疗科就诊,医药费凭据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
每年将公费医疗费指标拨给各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单位掌握使用,结余不上缴,超支不补差。
同时掌握20%的公费医疗费指标,用于重病患者住院或转外地治疗的药费支出。为了保证公费
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公费医疗办公室对患者就医有具体规定和要求。如统一发证,统一公费
医疗处方,统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贵重、营养药的服用范围。需要住院和转上级医院就诊者,
必须经主治医生签字,医院同意,并报县公费医疗办审查批准。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
公费医疗管理混乱,一些人和医疗单位开大处方、人情药、营养药,使公费医疗费大量超支。
1979年后,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重新登记发放公费医疗证,实行公费医疗费指标分级包干,
一包到底,财政监督,定期复查等制度,使公费医疗费用有所下降。

1982年后,由于干部队伍年龄老化,病患增加,公费医疗的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加。1985年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住院者支出住院费和治疗费达123208元,占公费医疗总支出的25%。此
外,个别单位出现开大处方、花处方、人情方,部分药品价格上涨,新药、进口药增多,使药
费急骤上升,是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计9207人,公费医疗计划指标为50万元,实际支出为62.7
万元,比计划指标超支12.7万元,年人均支出药费68.10元,比1984年人均多支出药费10.76元。

合作医疗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在讷南、长发公社试点,组织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生产
大队合作医疗站。1969年,合作医疗被认定为“新生事物”在全县推广。1970年,县革命委员
会下发文件,采取打“大会战”形式,将各大队卫生所一律改为合作医疗站。规定大队从公益
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与社员按人口投资合作办站。资金多少视大队经济基础和社员生活情况
而定,有的定为各50%,有的大队定60%,社员40%不等。凡是向合作医疗站投资的社员及家
属就医时,合作医疗站给予免费或半费。由于部分生产大队经济基础差以及少数人多开药、开
人情药、无病也开药,使医疗费增加,有的合作医疗站因无资金买药而停业。至1974年,全县
246个生产人队中有169个办起合作医疗站,占69.15%。虽经县卫生科多次进行整顿,但平均
主义的医疗制度仍无改变,于1979年大部分解体。其余部分承包给“赤脚医生",形成自负盈
亏的村卫生所。

全县几个主要年份公费医疗费支出情况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