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
第三节 药政
1950年,县政府根据一些私营药商、药铺卖假药、抬高药价,及巫医神汉贩卖毒品等情况,
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县卫生科制订具体措施,统一掌握药价,指定批发部门,取缔巫医神汉活
动,打击投机倒把行为。1951年8月,县卫生科抽调人员对药商进行检查,发现私商复兴源开
真方、卖假药,抬高药价,使用贵重药品压方等非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同年9月县成立药
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管理,建立了药品生产、使用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药品质量。1952
年,县内开始对毒麻等特殊药品进行管理和限制,严禁种植罂粟,对鸦片、吗啡、樟脑酊、安
纳加、卡非因等毒麻药品进行登记管理,限制使用。
1956年,县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抗生素类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要求,对中、西药品使
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对使用盘尼西林、链霉素、氯霉素、金霉素、黄连素等药品控制开方用
量,需要增加用量者,必须经医疗单位领导批准。
1963年,在农村中发现一部分社员有扎毒吸毒现象,如九井公社利国大队6队共46户社员,
37名男劳力,有24户,31名社员使用麻黄素、安纳加扎毒吸毒成瘾。太和公社太和大队1队33
名男劳力,有19名扎毒成瘾。使用毒麻药品有安纳加、麻黄素、樟脑酊、吗啡、罂粟,引起伤
亡事件4起。对此,县药政管理部门曾多次对医疗部门进行检查,对毒、麻药品严加控制,健
全开方、出库审批手续制度。对需要使用毒、麻药品的患者,规定必须有完整病志,由指定医
生开处方,开方量最多不得超过2日用量。
1977年,全县加强药政管理和药品检查工作,健全药品生产的审批手续。凡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的药品,工业部门不准生产,商业部门不准经销,医疗部门不准使用。对县内生产的
各种药品,实施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出入。1979年,县成立药品检验所,负责《药品管理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毒、麻、剧药品实施管理,对药品和制剂进行监督检验。1980年,县
药检所落实地区药政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25个医疗单位进行药政管理和药品质量的全面检查。
1985年,县药检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县自制中、西药剂及外进药品进行了3次检查,查
处假、劣质药品金额60000余元。11月4日,在县城南门外召开现场会,当众焚毁假、劣质药品
50种,金额达46000元。在此基础上,药检所对药品制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对药品生产、
管理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