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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文献辑存

附录

一、重要文献辑存




讷河县政府训令第一七八号

令市区长

为遣送日侨回国由

为令遵事案奉
嫩江省政府命令对于日侨决定由八月二十日起至八月末止十日间凡散在居留之日侨无论男女老
幼均予遣送回国仰各市政府区公所八月二十七日前由市区长负责派遣专员引送来县在未遣送前
对于日侨不准任何人抢劫虐待其他地房屋家具衣服物品等不准任何人擅自占用及破坏收买如有
违者轻则没收重则就地枪决另外对于日侨不准任何人隐匿日本妇女与我国人结婚有正式婚约及
政府批准者不在此例否则严重治罪除分令及布告外仰各市区长评填附表呈报备查并切实转饬遵
照办理勿违此令

县长 丁兆麒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日

讷河县第一次农工代表大会宣言

(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讷河县第一次农工代表大会,于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召开了。这是劳动人民历史上的
新纪元与最光荣的一页。

我们劳动人民——农民和工人,向来是受压迫和剥削的。过去在我们头上有皇帝、贵族、
官僚、地主、商人、土豪恶霸、以及他们的走狗爪牙们。这些一连串的剥削阶级,利用他们的
政治经济力蜒,对我们劳动人民横施压迫和剥削。我们辛苦终年,手足胼胝,结果仍是食不饱,
穿不暖,受尽了人生极大痛苦。那些地主统治阶级们,巧取豪夺,不劳而获,公然食珍羞,衣
锦绣,恣意挥霍,享尽了人世间无尚荣华。这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平事,然而却久已视为合法认
为当然的了。这种不合理不平等的现象,算来已有几千年了。“一支手养自己,一支手养人家”,
就是这种不合理现象的深刻描画。

文化,思想,知识对我们劳动人民同样是吝啬的。全国的文盲,百分之百都是我们农人和
工人。因为我们太穷困,不可能有读书求学的机会,因此,我们不只过着困难生活,而且愚昧
落后,任人欺骗和奚落。“庄稼爬子”“手艺棒子”,不就是最流行的嘲骂我们的名词吗?然
而,我们毕竟不是真的牛马。我们农人和工人,从未忘掉为自己的命运坚决向压在我们头上的
统治阶级——皇帝、贵族、官僚、地主、土豪恶霸等作殊死的斗争。中讷河县志国历史以及全
世界的历史,不都是充满着可歌可泣光荣的农民起义吗?中国历史统治阶级的统治权,不都是
由于农民的武装起义而敲了丧钟吗?我们劳动人民,是有光荣传统的,是有翻天覆地的力量的。

“马粪蛋也有发烧的一天”,太阳不能常在一家门口红,世界还是有真理和正义的。

“八一五”后,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现象与事实。由于我们本身的体验,与两年来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我们清楚的认识到,要翻身必须坚决的向我们的压迫者斗争到底,而且这个斗争
胜利的获得,尤必须把所有的劳动人民联合起来,武装起来,紧密团结在真正代表我们人民利
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周刚,我们这样做了,我们获得了空前伟大的胜利,现在我们已经
站立起来并且真正的做国家的主人了。

这是真理的复活,正义的发挥。除了我们劳动人民,谁还配做世界的主人?难道我们不是
世界的创造者吗?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们建立了人民的民主政府。对国家大事,我们有自由发言讨
论的权利。对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自由选举罢免的权利,对政府的一切设施,我们有自由
提意见和纠正的权利,我们看到了实心实意,给人民服务,没有任何官僚架子习气的纯朴干部。
我们也看到了没有任何贪污勒索,而且时时计划减轻人民负担的廉洁政府,我们说了算。衙门
院是我们的,可以自南的走进走出,从今后,所谓政权,不再是地主阶级的专利品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我们清算了向来骑在我们头上罪大恶极的汉奸,警察,特务,以
及土豪恶霸们,这些罪行滔天的人们,难道不应该得到他们所应该得的裁判吗?这些坏人不扫
除,我们劳动人民永远也翻不过身的。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我们初步的斩断了剥削者的剥削根源,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
理想。大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所必须的土地、房屋、牲畜等。过去,这些东西是被
地主阶级用各种手段由我们劳动人民手中夺去的,他们利用这些东西的占有权,残酷无情的剥
削我们的劳动果实。这是我们的穷根所在。物归原主,理所当然。从此,我们劳动人民再不过
那牛马式的生活了,从此可以理直气壮的嚼用自己劳动的生产品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们初步的组织起为保卫胜利果实的人民武装一民兵和自卫队。
我们用由胡匪,特务,土豪恶霸手中夺到的武器武装了自己。我们用自己的武装,消灭土匪,
消灭反动的“中央胡子”,消灭企图卷土重来的大地主大恶霸,消灭一切企图向我们解放区进
攻的反动势力。劳动人民,一旦掌握了武器,所向是无敌的。

兹将我们斗争的成绩,用数字表明如下:

1.打倒了汉奸、地主、恶霸1430人(通南的南霸天刘翰章、徐家围子的徐二东家、讷南的
高文德都在内)。

2.没收汉奸、地主,恶霸的土地113183垧,牲畜11171头,房子13035间,粮食122170石,
衣服7053件,农具20335件,20300户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上述东西。

3.组织起民兵2463人,自卫队2662人,作战70余次,毙俘土匪34名,缴收长短枪17枝,起
出长短枪668枝,子弹40000余发,捉住汉奸、特务、土匪、窝主57名。

4.组织起农会会员40065人,工会会员1281人,贫农会会员4822人,妇女会会员5 836人。

5.动员自愿参加主力及地方部队的青年农民3000余人。

然而,现在还不是歌颂胜利的时候。敌人是受伤了,但还没有死亡,我们的敌人不只是国
民党反动派,美帝国主义者尤是我们最危险的敌人。现在美帝国主义者,以日益露骨毫无忌惮
的狞狰面孔助蒋内战,来屠杀我们解放区人民。我们还有一段苦难的路程要走。我们必须以极
大的坚持力与战斗力,渡过这黎明前的黑暗。

很明显的,我们劳动人民的彻底翻身,与日前的爱国自卫战争的胜利分不开的。要争取翻
身的胜利,首先必须取得爱国自卫战争的胜利,因此我们的第一个光荣任务就是竭尽人力物力
支援前线。要动员我们最优秀的青年农民参加主力部队。不壮大主力部队,消灭反动派是不可
能的。我们要节衣缩食,俭省物质,以供应前方的需要,保证我们自己的部队不遭受任何困难,
让他们有足够的力量把反动派消灭得干干净净。

我们的第二个光荣任务是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和改善生活,必须有充分的物质做保证的。
因此,今年春耕必须把分得的土地完全种上,必须把去年撂荒的土地完全种上。

各村农会要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困难,要想尽一切方法解决牲口农具种子等问题,懒惰对我
们劳动人民是非常可耻的第三个光荣任务是切实把土地分配好,改造夹生饭。我们的土地改革,
虽然有了很大成绩,还存有严重的缺点和毛病,夹生的成份很多。不煮熟夹生饭,就是说,不
把土地切实分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手中,不把封建地主的威风彻底打击下去,不把干部中的坏
分子改造过来或清洗出去,我们的翻身运动不会更壮大更深入的。那么,我们的战争就有被卷
土重来的反动地主击破的危险。

起来!全讷河的劳动人民!一条心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团结在县农会的周围,为完成
上述三大光荣的任务而斗争吧!

农工团结起来,为彻底翻身而战斗!

扩大生产支援前线,在毛主席领导下勇往直前!

为争取爱国自卫战争胜利而斗争!

毛主席万岁!

中国共产党万岁!

新情况和新问题

(张殿举,付雁龙、郝景民、孙荣胜,载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五六年编《中国农村的社会
主义高潮》一书)

本书编者按:这个材料有用,值得普遍注意。这个材料描绘了农村中各个阶层的动态,贫
农对于合作化最积极。许多中农要“再看一看”,他们“爱在外边松快”,他们主要地是要看合
作社对于他们的生产资料入社是否使他们不吃亏,他们是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许多富裕中
农对于合作化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其中态度最坏的,在那里变卖生产资料,抽逃资金,组织假
合作社,个别的甚至勾结地主富农做坏事。我们希望各地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们都注意观察和
分析自己那里的各个阶层的动态,以便采取适合情况的政策。这个材料提到了注意合作社忽视
互助组的错误倾向,提出了统筹兼顾的意见,这是正确的。“互助合作网”的办法是好的,就
是要社、组兼顺,合作社要真正帮助互助组和单千户解决他们的当前生产的困难问题,贫农基
金必须迅速发下去。现在还没有加入合作社的贫农,要告诉他们,他们什么时候入社,什么时
候就可以取得这笔基金。

黑龙江省讷河县平房,双泉,五福三个村的农、1k合作组织,1955年都有了很大发展。平
房村有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的农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七。双泉村有八个农业生产合
作社,参加的农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九。五福村有四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的农户占总
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七。三个村的社外农户,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五十七,三个村的社外劳动力占
总劳动力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三,耕畜占百分之四十五点三。三个村的社外土地:早田占百分之
四十二点七,水田占百分之五十三点四。这些农户共组成了61个互助组。

1954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社广泛发展以后,引起一系列的变化。

一、思想变化。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已经涉及农村的每一个阶层。何去何从,已经成
为农村舆论的中心。

这三个村的社外贫农,共265户。贫农的绝大多数。一心向往合作化,极积主张:“搞好
互助组,创造条件,争取建社”。双泉村张:薛贵互助组,原来没有马的大户贫农,为了争取
1955年秋季建社,在备耕中都买了马匹。他们听到谁说合作社的坏话,就和谁争论,并且积极
揭发富农分子破坏互助合作运动的行为。但是他们对于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有某些不满和
顾虑。他们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劳动力平均投资,很不满(双泉村1955年新建的6个社,几
乎都是按劳动力拿籽种草料的)。他们还看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目前经营范围狭窄,生产内容单
纯,不能充分发挥各种劳动力的作用,因之担心入社以后没有活干,影响自己的生活,此外,
也有个别“跑腿子”,因过惯游动生活而不愿入社,怕受拘束。

这三个村在社外的中农共32户,他们的态度,因为各村合作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各个社处
理生产资料的办法不同,而各有差异,合作化比重小的村,中农存在尽量“往后拖”的情绪,
在生产上维持现状,想“再看一看”。并且说:“在外边松快”。在合作化比重大的村,中农
普遍地存在着“赶快打家底”的情绪。他们“打家底”的做法是:用粗放的耕作办法尽量多种
地和多种价格高的作物。平房村5个社过早地取消了土地报酬,别的生产资料评价也过低,社
外农户就不愿很好地侍弄土地和购买生产资料。西平屯中农孙庆云,每年都攒四、五垧地的粪,
1955年只有三垧地的粪。还有个别户不好好生产,大吃大喝。有8户卖掉了14垧的土地。他们
说:在社外没有多大逛荡头了。双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处理得比较稳
妥,社外农民的生产情绪就比较正常,攒粪送粪和购置生产资料,都比较积极。他们反映:买
生产资料现在可以用来搞好自己的生产,将来入社也不吃亏。

个别资本主义倾向严重的富裕户,对于合作化运动的态度是消极抵抗和积极挣脱限制。他
们变卖生产资料,抽逃生产资金,组织假社假组。例如,双泉村的刘永和,把11垧多土地和三
匹马,全部卖掉和典出。五福村的杨富田,把7头牛全部都卖掉。他们声言:这样做,将来入
社“利索”,“省得归公”。平房村的新富农王生,笼络了7户地主富农和被开除了党籍的人和
一些被欺骗的农民,办假社,被揭发了以后,他又到落后屯去搞假互助组。双泉村的施乃才,
看到本屯新移来了12户农民,就千方百计阻碍他们建立互助组,企图拉笼他们组织假互助组。
还有人把家搬到落后屯去,以便进行剥削活动。

二、组织变动。不少互助组,由于建社的时候抽走了骨干和部分农民出组入社,成员变动
很大。根据3个村61个互助组的统计新由零散户凑起来的有16个组,成员变动一半的有30个组,
基本上没有变动的只有十五个组,为1955年巩固和提高互助组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互助组的规模缩小了,不利于改进技术。这3个村的互助组当中,3户到5户的有21个组,6
户到10户的有33个组,10户以上的只有7个组。10户以上的多是准备1956年建社的组,马力强,
人手齐,底子厚,生产好,情绪高。6到10户的组,有不少是所谓“强找强”的富裕组,他们
一般的不缺生产资料,但是缺乏劳动力,有的虽然也吸收了贫困户,但是贫困户顾虑富裕户利
用不着的时候把他们“甩”出去。3户到5户的大部分是贫农组,马力弱,人手缺,底子薄,生
产有困难,情绪不高。

组员经济地位相差很大,出现了“剩两头"(特别富裕的和特别贫困的没有人入社)的现象。
有些组的成分很复杂,这种情况在合作化比重小的村还不明显,比重大的村就特别突出。平房
村赵玉歧互助组,12户中,有7户是富裕中农,5户是地少、马瘦的贫农。贫农情绪不高,在组
内生产没有信心。米殿清说:“入社拿不起投资,活也干不了。在这个组吧,人家(指富裕户)
又不找我开会。我真没有路可走了。”有些互助组里,还有地主富农和被管制分子。在这种新
情况下,在互助组内贯彻执行阶级政策的工作,就更加复杂和困难了。

互助组缺乏领导骨干。多数党员和积极分子已经入社,在社外的党员和积极分子义集中在
准备1956年建社的一些组内。三个村共有党员96名。在互助组的8名,占百分之十一点六。团
员112名。在互助组的28名,占百分之二十五,。现有组长的情况是:当过两年组长的27名,
占百分之四十四点三;刚才当组长的34名,占百分之五十五点七。其中,积极公道能干的十九
名,占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能干但是处事有些不公的十一名,占百分之十八。不积极的三十一
名,占百分之五十点八。在合作化程度高的村,不少互助组长说:组长没啥当头了,互助组越
搞越缩,越搞越难搞。

三、领导问题。许多基层干部,对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认识不足,不善于
解决目前互助组的新问题。许多人有“宁垮十个组,不垮一个社”的思想。因此,当前多数互
助组的生产进行得不好。这三个村没有任何生产计划的互助组有四十五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以上。从互利制度上看,有明确规定的组十七个,占百分之二十八。没有规定的四十
四个,占百分之七十二。虽然三个村初步有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全面规划,并且建立丁互助合作
网。但是,在互助合作网里,多是交流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方面的经验。至于农业生产台作社
怎样带动互助组,怎样和互助组合作,在互助组含作刚的活动中是被忽视丁的。农业生产合作
社和互肋组的联系制度足有的,可是缺乏切实的生动的联系内容。基层干部对于互助组员缺乏
耐心的教育和诚恳的帮助,在领导互助组的工作中有急躁情绪和粗暴作风,有的时候甚至随意
讽刺和谩骂互助组员。

根据这些情况,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面地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
农业增产运动,必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改进对互助组的领导工作。

第一、应当认清,农业生产合作社内有关社员切身经济利益的问题,不只是社内的问题,
而且是直接影响到社外群众的思想情绪的问题。因此,要改进互助组的工作,巩固互助组的组
织,必须在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把正确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经济利益问题的情
况,向社外群众广泛宣传,全面地宣传建社的自愿互利原则和步骤。对于不切实际的发展农业
生产合作社的计划,应当加以修正,重新作出全面规划。

第二、应当在建立了合作社和互助组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充实联系的内容,克服形式主义。
比较好的互助组,也应当加强同一般互助组的联系。特别是计划将来台组建社的一些互助组,
应当从现在起,就在生产上加强联系,互相支援,协同动作,搞好各个季节的生产。对于规模
过小的互助组,可以帮助他们,在自愿原则下,在一定季节,进行联合生产。对于力量太弱、
难以单独进行生产的互助组,也应当经过说服教育,在自愿的原则下,和别的适当的组合并。

第三、应当尽力防止富农变相地侵蚀互助组,要使村干部认清富农的本质,掌握他们在新
形势下的活动规律,不受他们的欺骗引诱,保证互助组的纯洁。还必须加强贫农、中农密切团
结的教育,使贫农和中农都确实了解“合则两利,离则两伤”的道理。然后,在这个基础上,
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互助组的互利制度。要防止在农忙的时候互助组“甩”无马户,也
要防止用马不给报酬,或者报酬太低的现象。

第四、应当向基层干部分析目前互助组的状况,使他们认识到对于互助组加强领导,对于
完成增产计划和今后进一步发展合作化运动的巫要;认识到一九五五年互助组的问题比过去任
何一年都更加复杂,因此必须用新的观点、新的办法来研究和解决互助组内部存在的问题。

中共讷河县委关于开展

学习和宣传毛主席著作运动的决定

(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H)

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制订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我县在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将会出现气壮山河,干劲冲天的建设社会主义高潮,这是完全可
以肯定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势发展非常迅速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提高思想水平和
理论水平,学习唯物论,辩证法,切实运用唯物论辩证法,经常根据变化了的情况,研究客观
形势变化的发展规律,分析矛盾,找着解决矛盾的办法,这样才能领导运动的前进,也就是才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生动活泼随着实际生活而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尤
其是毛主席著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应用在中国革命的实践,并在马克思、列宁
主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所以才使中国革命由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因此,当我们认真贯彻
总路线的时候,决定开展一个全民性的学习毛主席著作是有极其重大意义的,主要通过这次大
学习、大宣传,要教育全体人民,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学习毛主席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刻刻应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严肃的原则精神同生动独创精神相
结合的榜样,通过学习,要使全体干部群众解放思想,破旧立新,兴无灭资,厚今薄古,树立
敢想、敢说、敢作、敢为的共产主义风格,有雄心、有志气、有发明、有创造的革命英雄气魄,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阵地上插遍红旗,调查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
义。

为了使运动健康发展,必须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在运动开始可能遇到很多思想障碍,如有
的说我们文化水平低学不了;毛主席著作深与实际工作结合不起来;有的认为工作忙,没有时
间学;即便学也没有人教,学不好等等错误想法,都必须加以解决。应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学
习毛主席著作是有很多有利条件的:①主席的著作是深入浅出通俗易懂;②经过全民性整风运
动,群众思想觉悟都有很大提高,迫切要求学习政治理论;③基本上扫除了文盲,农村有大批
的初中高小毕业生和下放干部,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j④几年来有了学习政治理论基础;⑤加
强了第一线的领导力量。为此说,开展学习毛主席著作是有利的,而且完全可能办到的。

政治任务既经确定之后,要取决于组织领导,这是保证政治任务的完成和运动健康发展的
主要关键,为此,各级党的组织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一定要书记挂帅,全党动员、全
民动员,认真搞好这一工作。县成立宣传和学习主席著作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办公室设
宣传部。乡可成立领导小组。城镇可以系统分别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任务
是:具体领导这一运动的开展,作好学习和宣传规划,及时掌握开展情况,搜集思想反映,培
养学习典型,总结学习经验,并随时将情况和经验报告县宣,以便及时全面推广,要求党的各
级组织立即行动,在“七·一”即形成全面性的学习运动,到“七·一”形成宣传和学习毛主
席著作高潮,作为向党的生H“七·一"的献礼。

在学习内容上,应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要求,对各机关干部和乡党委委员、学校教师
的学习内容: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②刘少奇同志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报
告;⑧实践论;④矛盾论;⑥整顿党的作风;⑥莫斯科宣言;⑦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⑧
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⑨中共中央增强党性的决定;⑩红旗(中央理论刊物)。

学习方法:①可通过广播进行传授;③可搞大型报告或乡理论传授员在乡召开会议时集中
传授;③结合阅读文件可粗读、细读、精改、分散消化,科长级以上干部要结合工作联系实际
写1~2篇论文,一般干部要记笔记写心得。

对工人店员的学习内容: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②刘少奇在八大二次
会议上的工作报告;⑨莫斯科宣言;④红旗刊物上的主席著作。

方法:可由工业、商业等系统领导小组,组织作大报告,分组讨论,具有阅读能力的可组
织阅读文件,达到粗读、细读领会精神实质。

对农民群众的学习(包括党、团员),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②农村社
会主义高潮按语;③红旗刊物上的主席著作。

方法:①广播传授时可组织收听,县、乡干部是农民当然的理论传授员和辅导员,②利用
会前会后作宣传,地头歇气或生产空隙时间进行消化,必要时可组织大报告,分散消化(党、
团员可通过上党、团课形式进行)达到领会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推动当前夏锄
生产任务。

开展学习和宣传毛主席著作,是一件极其重要工作,是关系思想阵地插红旗,兴无灭资,
思想解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为此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搞好这
一工作。

讷河县蚕场管理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讷革[1979]58号文颁发施行)

第一条 蚕场是国家森林的一部分,是养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条件。为了大力发展蚕业生
产,保护好蚕场资源,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及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蚕场管理布告的精神,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蚕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实现蚕业高产稳产有决定作用。蚕场建设的基
本任务是:充分利用柞林资源,坚持合理轮伐,使蚕场逐步实现园林化,加速蚕业生产现代化。

第三条 各级党政部门必须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
好国家森林、树木、柞林蚕场。

第四条 国家划给生产单位用于养蚕的场地,林权仍属国家所有,使用和管理权归生产单
位。生产单位对于国家划给的蚕场,只能用于养蚕,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毁场毁林、
开荒、放牧及做其他用。划给养蚕单位的蚕场要划清界线,由林业、蚕业主管部门发给执照。

第五条 对以养蚕为名,进行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多占山,少养蚕,年年低产亏损,没有
养蚕积极性的单位,县林业、蚕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调剂给有养蚕积极性的生产单位。对毁
林开荒的要退耕还林,对乱砍滥伐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第六条 蚕场清理,必须执行蚕场建设技术操作规程,有领导、有组织的进行。清理的枝
柴由生产单位自用,不得外卖。蚕场清理之前要事先提出规划方案,报县蚕业主管部门批准之
后进行,否则作为乱砍滥伐处理。

第七条 任何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林牧场及社、队,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占蚕场柞林、荒地、草原或兴建砖厂等,已经侵占的要限期退还。

第八条 各单位职工、公社社员一律不准进入蚕场打柴,搞小开荒。发现有破坏蚕场行为
者,蚕场有权劝阻制止,对违犯者要按照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蚕场都要有网定的护林人员,既护林又养蚕。蚕场的负责人既是养蚕技术员又
是护林防火的检查员。大面积连片林同时有若干养蚕单他,必须成立联防组织,团结护林。

护林人员的职责是:在本蚕场内进行巡查,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国家林木和蚕场的行为,
对引起火灾和其它破坏蚕场的不法分子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清理蚕场区域内的自流人员。

第十条 蚕场必须严格执行护林防火的各项规定,消除一切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如发生
火情立即报告,并组织一定力量,金力以赴扑火,对肇事者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蚕场的建设,要根据蚕场的坡向、高度、树龄、稀密度和生长情况合理规划。我
县放养每把蚕子以六垧有林面积为准。要根据养蚕的技术要求设置蚕场壮蚕场窝蚕场。

第十二条 蚕场内须设作业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蚕场连片不便操作的,应五十米见方,
开一个宽一米的作业道。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蚕场内的天窗、山边、林间空地进行补种橡子,
加强抚育管理,不断提高蚕场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为了建设高产稳产的蚕场,每四年进行一次轮伐更新。一律采取中刈留桩,不
准根刈。中刈留桩的高度为一点五尺至二尺。蚕场柞林要定期整枝修剪,逐步达到园林化。

第十四条 蚕场在作业时,技术员一定要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
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员有权制I卜。如技术员玩忽职守,蚕场遭到破坏,要追究其
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自家方针政策,
执行蚕场管理办法有显著成绩者,由有关部门报请县革命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资奖励。对
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蚕场管理办法者,根据其问题大小和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罚款。

①每砍一棵中刈桩罚款二元,并须栽活三棵树。

②每砍一棵拐枝,直径在二公分以下的罚款3角,直径在三公分以上的罚款五角。

③在蚕场开荒的,每亩地罚款二百元。必须退耕还林,同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抗拒管理,围攻、谩骂、殴打护林、护场人员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讷河县工农业产品质最

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讷政[1981]75号文件颁布施行)

为了加强全县工农业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搞好全面质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业企业全而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
际情况,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县各工厂、企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
例》和《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各主管部、局颁发的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搞好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条 县标准计量管理科,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的标准化和产品
质证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标准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

2.负责组织全县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依据标准对产品质最进行监督检验。

5.经常向上级反映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6.指导和协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

7.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有权使用各工厂、企业(
包括盛地企业)的仪器和设备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
的企业,有权不予签发产品合格证,特别严重的,有权对企业和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责
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8.负责检查、监督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整顿以及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审查工作。

9.负责企业申报的优质产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是批骨生产的产品,都必须制定标准;凡是试制的产品,应有试行标准和试制
的标记。

第五条 县标准计量管理科负责县级企业标准的审批与发布,未经批准的企业标准一律无
效。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工厂、企业、事
业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标准造成不良
后果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全县生产的各种工农业产品(包括盛地管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必须经县标准
计量管理科审批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否则不准出厂,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
产值。如在检查或抽查时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县标准计量管理科可随时
撤销产品合格证。

第七条 全县各工厂、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业产品质量总监督检验员(县自产自销产品也
可设兼职的监督检验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总检验员签字的产
品为待检产品,不准出厂。

第八条 全县各工厂、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厂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县各印刷企业未见县标准计量管理科签发的证明,不得承印“产品合格证”。违反
规定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经县标准计量管理科与有关
部门共同进行标准化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投产。

第十一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标准计量管理科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严格
审批制度,共同监督产品质量。

1.凡是应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进行注册。

2.工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要填报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经企业主管部门、县标准计量
管理科审批后,再报县工商局申请注册。

3.参加优质产品评选的产品,首先要有正式的技术及质量标准和注册商标,否则不能参加各
级优质产品评选。

第十二条 对饮食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食品卫生五十四项标准》执行。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商业部门不
准销售已注册而无商标标记的商品。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行业,要按照标准投料,不得克扣群众和变相涨价。县标准计量管理
科要会同物价委员会、工商局经常检查投料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收购、销售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
认真检查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检验员代号等),没有合格证的
产品不得收购和销售。降低收购的不合格产品,在调拨和销售时应标明“等外品"字样,以质
论价,不得以劣充优,影响产品信誉。

第十五条 贮运部门,要对产品在贮运过程中的质最负责。对于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
作业,贮存保管不按国家标准执行,造成产品损坏、变质霉烂者,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向县经委
和标准计量管理科报告一次质量标准完成情况和综合分忻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到工厂、企业进行联检时,受检单位要与县经委、标准计量管理
科取得联系,以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全县各类产品,要采取企业检验机构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取综合奖金。

1.质量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

2.县标准计量管理科和产品顷避监督检验站抽查,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

3.不按时报送质量指标完成月报表和质量综合分析情况的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标准化机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执行技术标准和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办法,组织和指导本系统、本单位产品
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修订标准工作。

2.负责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常对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工作。

3.督促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负责企业中报的优质产品的审查考核工作。

4.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贯彻,经常向县经委、标准计量锊理科汇报工作情况。

5.参加和组织本单位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质懂事故和质量纠纷。

6.对产品质量优异的企业、车间、班组及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7.有权制止本系统,本单位不合格产品、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有权建议县标准计量管理科
停发产品合格证,问题严重者要报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严肃处理。

8.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质量月”活动,开展“创优”竞赛和评选质量标兵活动,促进产
品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为加强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成立按行业和产品分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站。其职能和任务是:

1.负责本行业或同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将检验结果如实报告县标准计量管理科,
经县标准计培管理科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产品合格证。

2.各检验站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业务技术上受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指导。

3.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时,如受检单位与检验站有争议,报县标准计量管理科仲裁。

4.各检验站由于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有不可检项目时,由县标准计量科委托有关单位检
验,或联系到上一级检验站检验。

5.各检验站有权召开所管行业各单位的产品质量鉴定会,并在业务技术上进行检查指导。

6.各检验站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业技术及质量标准,制订具体检验管理办法
或细则,报县标准计量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7.各检验站每季向县经委、标准计量管理科汇报一次工作,平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协商解决。

8.各检验站要和工厂、企业通力协作,充分发挥现有检测仪器、设备、工具的作用,不断提
高我县的自检能力。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由县经委筹备安排,防止盲目或重复采购造成浪费。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标准化和质量管理人员,是我县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
济待遇同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为了保持科技人员的相对稳定,使他们熟练本职业务,提
高管理水平,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时,各主管科要与县经委、标准计量管理科
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县标准计量管理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
为准。

讷河县砂石、矿藏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讷政[1981]36号文颁发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法有关条款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砂石、
矿藏资源管理,杜绝乱采滥挖、破坏河床堤防现象,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县境内的砂石,矿藏是国家资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非
经批准,不准建立砂石场或倒卖砂石、矿藏,有砂石资源的公社、农林牧场或生产队使用砂石,
必须提出申请计划,经公社管委会和砂石资源管理所批准,在指定场地开采。对私自乱采滥挖
倒卖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没收其产品或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十至一百元,并追究
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有砂石、矿藏资源的公社需开办采砂或采石场,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给企业执照,按县砂石资源管理站指定的场地开采。产品价格由县砂石资源管理站统
一定价,报县物价科批准后执行,并要按规定缴税,县砂石资源管理站提取销售价的百分之十
作为资源管理费,每个月结算一次。

三、地方国营讷河县拉哈砂场讷河型砂场和齐齐哈尔铁路局拉哈砂场是常年从事采砂的生
产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范围内守边生产,不准跨线越界,需要扩大场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条例
申请征地,经批准后生产。不经批准,擅自开采,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
其产品。

四、私自储存砂石出售,属于非法经营,除由砂石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产品外,并要追回
全部非法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五、经批准后开采砂石的单位,必须在指定地点开采,禁止在农田、道路、林场草原、河
床、险段、水利工程、生产建设工地和城镇附近开采。江、河沿岸二百米。堤防工程迎水面=
百米、背水面五十米,道路两侧各十米以内禁止取土、采砂,引嫩工程按原规定执行。不允许
任何借口毁坏耕地取土、采砂。违犯者,按破坏程度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从事砖、瓦商品性生产和出售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单位,其所需的土地和砂石资源,须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持上级主管机关介绍信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指定场地有计划地
开采。自采的风砂只能用于砖瓦生产,不准转借、转卖,并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核收资源管理
费。

七、有砂石资源的社、队搞农田基本建设用砂石,经砂石资源管理所批准,不收资680讷
河县志源管理费。无砂石资源的社、队,搞农田基本建设用砂石,须经县砂石资源管理站批准,
到指定地点按批准数量开采。修筑公路用砂石,需持单位介绍信,到县砂石资源管理站办理批
准手续,按指定地点开采,不收资源管理费。

八、城镇居民及农村社员维修房屋用砂石,可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介绍信,到砂石资源管
理站(所)办理手续,到指定地点采砂,不收资源管理费。

九、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房产建筑部门维修房屋用砂石,要提出使用砂石计
划,持单位介绍信到砂石资源管理站(所)办理手续,到指定地点开采,并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
核收资源管理费。

十、建立归属县土地管理办公室的县砂石资源管理站,并在拉哈镇和讷南、九井、龙河公
社建立砂石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县及区段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讷河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砂石、矿藏资源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本暂行办法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
级规定执行。

讷河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讷河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通过)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土地是国家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活动基地,是农业生
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是人民政府
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建房占用耕地。农村社员
新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农
村和城镇郊区建房,首先应采取堵空的办法,适当缩小房间距离,把现有空隙地建满,力争不
占耕地;然后再本着少占地、占次地的原则,按照村屯建设规划,坚持审批制度,逐步建房加
街。

现有两街之间的房屋,墙墙顶南北四十七米(含四十七米)以上的空地,均再加一房,现有
两房之间相距十六米(含十六米)以上的空地,均再加盖两间房,现有两房之间相距二十米(含
二十米)以上的空地,均再加盖三间房。现有两房之间的空地不建满,不准加街。

建房占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多占部分视为非法,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严格执行建房占地审批规定。凡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准建房;倒卖房的不准建房;
没有户口的不准建房,不符合村屯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准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限期无
代价拆除,退还所占土地。

今后社员建房的审批程序;本人申请,本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土地管理员现场审核,公
社(镇)统一报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机关签发宅基地执照。凡占用耕地
的每户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十元,占用非耕地收费二元,改造利用废弃地免征土地管理费。
凡经县批准持有正式手续的农村公用建房和社员个人建房占地,均按批准用地数世,从批准当
年起核减农业税。

凡在城建规划范围内的镇郊土地上建房,须经城建审查后再报县土地办审批。

四、农村社员或在农村居住的职工,凡已建房的均由县=1地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宅基地执照,
每份执照收费二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①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以后建房末经批准
的;②滥占、乱建不听劝阻的;③不符合村屯建设规划要求的。

已建房屋宅基地均按实有面积计算,凡超过本《细则》规定占地标准一分以上的均顶自留
地,不足部分不补。如发生个人房权转让或变卖时,须经生产队签署意见,由房主到发照机关
办理更换手续,不准连同宅基地执照一起转让、变卖。

五、凡是一九六二年九月一日以后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以前,未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而占用集体或国有土地搞永久性建筑的,均做清查。清查时占地单位要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占
地时间、地点、数量、手段,补办占地手续,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凡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以后,未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占用集体或国有土地搞永久
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处理。

六、砂、石、矿藏是国家资源,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准乱采
乱挖或倒卖。凡在我县境内私自乱采乱挖和倒卖砂石的单位、个人,均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
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处理。经批准出售砂石的生产单位,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核收管
理费。

七、严禁在农田、道路、草原、河床、险段、水利工程、生产建设工地和城镇附近开采砂、
石。泄洪断面一百米,堤防工程迎水面七十米、背水面五十米、道路两侧各十米以内严禁取土、
采砂。违犯者按破坏程度赔偿经济损失,如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在泄洪断面内搞永久性建筑,违者一律拆除。社队搞农田基本建设用砂石,必须
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开采,不收资源管理费。

城镇居民及农村社员维修房屋用砂,用土,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所指定的地点采挖,不收
资源管理费。

九、讷河镇境内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房产建筑部门和城郊社队用砂石,要提
出使用砂石计划,持单位介绍信到县砂石管理站按指定地点采挖,并按规定收费。

十、按一九八一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局联合通知规定,对国营农场(包括林、
牧、渔场)、农村社队以及其它机关、企事业、国防等部门兴办的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国有
储备土地,每亩征收一次性的土地管理费二角。

国家基本建设和城镇兴办的企事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农村社队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凡征用、拨用城郊区菜田的每市亩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一百五十元,农田一百元,荒地、草原
五十元。改造利用废弃地,瘠薄地可酌情免收或减收管理费。

十一、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过去使用的取料讷河县志
场地,社、队不许干涉,应继续使用;如需再占耕地或在公路外新开场地挖取砂、石、土时,
要办理征用地手续,并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十二、凡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生产用地单位,除付占地补偿管理费外,按开
采而积,每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费五十元。开采后积极平整土地,恢复利用面积,从恢复之年
起免收土地管理费。

十三、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但在二十亩
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八倍计算,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土
地补偿费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四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发给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单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中克扣。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耕地整治和农田建设上,不准作分配资
金。

十四、对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及时收回,另行安排。对出售、出租
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获钱款和物质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凡擅自转让地权的,其地权转让
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严禁开荒、挖垡子、打塔头、破坏草原。对乱开、乱挖、毁坏资源、妨碍蓄洪、泄
洪、危及堤防安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十亩以下须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请行政公署批准。所占土地可用公社
或大队所有土地串换;串换不了的,可按占地生产队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四倍发给土地补
偿费。

十七、凡国家与社队联办的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所占用非受益社队的土地,可用受益社队土地或未拨用国有土地予以调
剂;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占地生产队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四倍发给土地补偿费。

十八、国家新建、改建公路用地和通讯、广播、电力线路占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
禁止多征、早征,浪费土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八倍计算。

国家和社队联办的公路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对被占用的土地,须由当地使
用该路的场社等单位调剂土地,如调剂不了占用非受益单位的土地,应发给前三年平均年产量
总值四倍的土地补偿费。

十九、农村道路宽度不得超过八米(包括两侧路沟不超过十一米)。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
引起的土地纠纷,在一个公社范围内的由公社解决;涉及两个公社的,由双方公社就地协商解
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裁决。国营农林牧场驻军农场和社队的土地纠纷,由县人民
政府进行解决,解决不了时报上级政府裁决。在土地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
应维持现状,由原单位暂时耕种,以免荒芜。

二十、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裁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去现场
落实地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不执行土地纠纷裁决,继续在纠纷区抢占土地者,必须退出
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
和拨用,以及土地纠纷的处理等都必须执行本细则,它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
地、林地、草原、荒地、荒山、砂石、水域和城乡居民点、工矿、交通、财贸、文教,国防等
用地。

二十二、充实加强县、社、队三级土地管理机构。县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农业副
县长为主任委员,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城建、土地办的负责人为委员。公社和城
镇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主任和镇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为成员。大队成立土地管
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长担任组长。公社,镇要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大队指定一名副大队长兼
管土地管理工作。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规修改权属于讷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解释。

讷河县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讷河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讷河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七月三十日颁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城镇建设管理的规定,为把我县城镇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繁
荣富庶的社会主义新城镇,更好地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而城镇又是联系城乡的纽带。努力
搞好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组织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

第三条 城镇建设管理处是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的主要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公
安、法院、消防、交通、工商、卫生、林业、土地、房产、环保、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搞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各驻讷办事处、铁路、学校、工厂、企业、
事业等单位,以及郊区村屯和所有居民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笫五条 城镇建设管理范围,讷河镇为东至老莱桥,西至县一良种场,北至北砖厂,南至
南大桥;拉哈镇为东至农场管理局科研所,西至西小河,北至拉(哈)查(哈阳)公路,南至镇砖
厂。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均属城镇规划区,分别由讷河、拉哈镇政府684讷河县志和城建部门管
理。但占用耕地须经土地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翻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镇总体规划的统
一布局,确定建设位置。

第七条 讷河镇东西大街、南北大街,西门外至水泥厂,北门外至炼油厂,东门外至气象
站,南门外至南下坎;拉哈镇东至火车站,西至西门里,正大街、南北大街两侧是总体规划的
建楼区。现有房屋翻建时都要建楼房,无力建楼房的要移地翻建。

城镇建房,要严格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人防战备和环境保护规定办事,严格控制占
用郊区蔬菜用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在正大街建房,不论单位或个人,至少建三层楼房。
讷河镇各单位建房,二、三遭街至少建二层楼房。凡建筑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三层楼房,必须设
地下室。否则,计划部门不予下达计划,城建部门不予批准,建行不予拨款,物资部门不予供
应物资,施工单位不予施工。

第三章 城镇土地管理

第八条 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均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转让、
调换和变相买卖。对私自圈占、乱占的,城建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
而不用的土地(限期一年),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按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管理范围的土地(包括新规划的
城郊)属于城镇规划控制用地。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准随意建筑房屋和搞其它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条 城镇与郊区居民住宅房前要留四米宽防火通道。城镇居民房前院长不超过十米,
房左房右各不超二米,少者不补。需要在十米院内建房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原有
房屋,房前不足十米的也要留足四米防火通宵。郊区居民住房,房前最多不超过十二米,房左
房右各不超过二米,不准多图多占,房后空地一律服从征用。老房宅地不足标准的维持现状,
不予增补,超过标准的服从征用。对于挤占道路,影响交通、防火、排水、绿化等一切设施,
均应全部无偿拆除。

第十一条 严禁在城内挖坑取土。讷河镇用土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南二道桥东土坑,北烈士
墓土坑取土。拉哈镇由镇政府确定取土地点。随意在道路边、排水沟边(内)取土者,令其填平。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或个人基建占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建设管理费三角。由城建
部门发给建筑用地批准书方可施工。倒卖房屋者,不再批给房基地。

第十三条 凡经城建部门批准的各项基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施工
或索取额外财物。地面上的建筑物按《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处理,对无理取
闹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谁征谁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或出租。违者缴回批件.

第四章 城镇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凡在城镇规化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大修、翻建房屋和围墙、水塔、烟
囱、地下工程、供水排水、架设线杆、埋设管线及其它工程结构等技术设计,平面位置、竖向
规划,均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须经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基建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物标高、造型、朝向和正大街两侧的人行路铺设
等,必须征得城建部门同意。讷河镇正大街(包括东、南、北门外)建筑红线为三十四米,拉哈
镇正大街为三十米,讷河镇西门外和拉哈镇东门外为四十米。在建筑红线外五十米内不准再建
单层房屋。讷河镇东、南、西、北各二、三道街(包括城外延伸路),建筑红线为二十二米。

第十七条 在公房两侧原则上不准接私房,如接私房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后,由城建部门批
准。不论公房和私房,一律不准接尾巴房,已接的尾巴房、仓库和住房,正大街凡影响交通、
观瞻的,背街凡影响防火、通车和排水等公益事业的要立即拆除,背街不影响公益事业的也要
逐步拆除。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根据地下水流向、风向、阳光等自然情况,今后不准在讷河、
拉哈两镇东北、西北部新建排放有害气体和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免污染空气、水源,危害居
民健康,对城镇内有害环境的工厂、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改造或逐步搬迁。

第五章 城镇公共设施和镇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道路、桥涵、广场宣传栏、邮筒(箱)、水井、公共厕所、电柱、电线、
路灯、花草、树术、公园、劳动湖、垃圾箱、各种管线工程、标牌、测量标志等一切设施均为
国家财产,要人人爱护,不得损坏、移动和挖掘。如有违者,要给予处罚,对敢于揭发和向不
良倾向作斗争的群众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供水点(包括大口井、手压井)附近不准堆放垃圾或倒污水。厕所必须距供水点
三十米以外。城镇自来水供水专用电源、水塔、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水表、公用水站
等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拆除,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 为保持厕所清洁,设专人管理,按时清掏,使用公共厕所要注意卫生,严禁
投入畜、禽尸体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东、南、西、北城壕系排水、防洪重要干渠,要加强防护,不准建筑任
何附着物或做其它占用。为保证镇内排水干渠和支渠的畅通,正大街两侧排水沟由临街单位和
住户包清污、包管理。背街砂石路面和排水沟,每年进行一次彻底维修和清理。平时路面维修
设专人负责,排水沟由街道办事处按季分段,按户和单位包干进行清污和管理。不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沟渠两侧或附近取土、脱坯、倒垃圾污物、粪便,更不准借故堵塞,影响排水,如有
违犯,轻者罚款,重者惩罚。

第二十三条 正大街两侧的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要设置门头灯或橱窗灯。商店橱窗要
装饰新颖、美观、大方。繁华商业区,公共场所建筑物的门窗、墙壁、围墙、牌匾、商亭、宣
传板、广告栏、信筒、交通标志、路灯等设施,要经常保持清洁,严禁乱贴、乱涂。对有碍观
瞻、影响镇容的要限期粉刷..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为使镇容整洁、交通安全,正大街两侧严禁盖棚接厦、摆设摊床、售货亭、
设立烧水板房。不准在各街道路旁及中心街人行道上堆放任何物资(如土、砂、柴、雪、和泥、
脱坯、倒垃圾、晒牛、马粪)。不准在阳台、窗台上堆放影响市容的杂乱物品和晾晒衣服。不
准在临街墙上扒门堵窗,不准临街住户在人行道上挟障子(房后无地方的除外,但要由城建部
门统一规格,不准借故堵塞道路)。违者,责令其搬走堆放物资或拆除建筑物,修复道路。

第二十五条 城镇内的临时售货亭、修理服务部、摊床、流动售货车和自行车寄存处等,
要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营业,不得随意设点。违者,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
城建收回地号。

第二十六条 沿街两侧的单位需要建筑围墙、大门、设立门卫房时,建筑单位需将施工图
纸,报城建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不影响镇容的,方批准施工。

第六章 城镇道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统由城建部门按规划修建和管理。各单位和街道居民都有义务养护,
已形成的自然巷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圈占、封闭。未形成巷道的要打通巷道。因基建施工
必须挖掘道路或占路时,要报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缴纳破路费。占用路面不准超过路宽
的五分之一。占用完毕,要清除余土、垃圾,恢复原状,保证使用效能。不经批准私自占用,
超过占用面积的或余土未清净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城建和交通部门批准同意挖掘占用和封闭的道路,在施工时要设立安全标
志,采取临时通行设施,夜间要有红灯标志。

第二十九条 为保护镇内渣油路清洁完好,严禁履带式拖拉机、推土机、铁瓦车等有损路
面的车辆通行。如有强行通过的车辆,按破路费赔偿或罚款,畜力车的牲畜必须挂胶掌、带粪
兜。

第三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商店、饭店、医院、影剧院门前和主要
街道两侧、人行道、交叉路口等处停放机动车、畜力车或喂牲畜。、经交通、工商部门批准的
客运畜力车、机动车要在指定地点营运,不准乱串。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建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各单位。私
人院庭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城镇内树木采伐和更新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城镇
规划的预留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侵占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退出,
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城镇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镇、保护树木及其设施的责任。单位和
睹民实行包栽、包育、包成活、包管理,一包到底的制度。街道和环城路的树木,由城建部门
设专人管护。要严格执行“砍一造三”的规定,主要注意防治病虫害,保证树木茁壮成长。对
损坏树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交司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囡“森林法》有关条款依
法惩处。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工地,都要切实保护施工现场的树木,每棵树的周围要留出零点七
至一平方米的空地,并要设置保护设施,如有损坏,要予补栽或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猪、养羊,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准散放破坏树木。如有违者,
罚款三至五元。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都要爱护花草、树木。要教育儿童不准攀登、采叶、折枝、扒皮、
摇树、抹头,不准乱砍滥伐(包括枯倒树木)。不准在树上晾衣物、拴牲畜、钉钉子、停靠车辆、
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不准在树下或林地倒垃圾、污水或挖坑、挖窖。违者,要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树木对电讯、电力、广播,供水、排水、道路、交通等有妨碍,需要剪
枝、采伐、移植时,必须报请城建部门批准。确因基建需要,必须砍伐、移植的(包括厂区、宅
院内外),由基建部门按规定付给树木所有者赔偿费。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公卫共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街道,要发动群众搞好城镇环境卫生。有院落
的单位,要在院内设垃圾池(箱),自行清运垃圾。无院的由城建部门和街道共同指定地点设立。
正大街临街单位,要在门前设卫生箱。居民区要设立垃圾池(站),单位家属房集中的地方,由
单位负责修建,其它居民区由城建部门负责修建,垃圾除自行清运外,统由镇卫生车队负责清
运并收取费用,街道的垃圾场地,由自然街设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乱堆乱倒垃圾。

第三十八条 为了确保道路清洁卫生,美化镇容,正大街路面由城建专业队负责清扫,达
到日清日洁。各临街单位的人行道、阴沟等由所在单位负责清扫。各居民住户门前由居民自己
清扫。正大街不许粪车通行,侧所旁禁止挖坑沤粪,堆放粪便。现有粪坑一律由街组负责填平。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房产部门修建家属住宅时,必须同时修建厕所、
水井、垃圾池(站),否则不批给建房地号。

第四十条 医院、诊所、兽医院、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所等单位用后的脏物和废水、
敷料、动物尸体以及化验室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有专人负责,运到城建部门指定地点
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公共垃圾池(箱),厕所或地下渗井。

第四十一条 要做好地上、地下水源的保护工作,严禁修建污染地下水源的渗井,违者要
限期填平。

第四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搞好“三废” (即废水、废气、
废渣)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三废”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违者,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 现有排放“三废”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治理措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对设在居民区内排放“三废”污染城镇,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工厂,要限制发展,
并逐步移到指定工业区内。

现有地下排污管道,不准随意挖掘和破坏。接用管道时,必须事先请示城建部门批准。对
于有碍管道流通的废水,必须经过净化后方可按要求接用。

第四十四条 各工厂要对“三废"加强管理和测定工作。严防有害有毒气、液体跑、胃、
滴、漏现象发生。环保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经常检查,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凡因随意
排放“三废”而对人、畜、农业生产、城镇设施以及其它方面造成危害的,排放单位应负责赔
偿损失,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积极维护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
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按自修门前路,自栽门前树、自排门前水、自搞门前卫生,受益单位集资联办的“四
自一联”的精神,对城镇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实施城镇规划而主动拆除建筑物(或障碍物)让出用地的;

(三)及时揭发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j (四)模范的执行本办法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涉及纪律处分者,由城建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提出建议,按干
部、职工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办理处分手续。涉及刑事处分者,由城建部门向司法机关起诉;

(三)对阻碍城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打骂城建工作人员者,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接受贿赂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凡因违反本办法处以赔款、罚款的单位,要将款上交城建部门。限期不交者,
由城建部门委托银行代扣。处以个人的赔款和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上交城建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收的赔款,罚款和各种费用,统由城建部门掌握,作为城镇建设管
理的专项业务基金。使用时要按县财政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县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如与上级规定
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解释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讷河县城镇私有房屋买卖

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

讷政[1983]104号文颁发执行)

为了保护私人房屋的合法买卖,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房屋买卖过程的纠纷,根据国
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城镇私有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宪法规定,同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买卖自由。但公民必须依照法律规
定;卖自己的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法律才能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凡买卖房屋者,必须持合法的房屋执照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笫三条 申请买卖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核价,由城建规划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范
围。然后经公证处市查其买卖契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审查无误办理契约公证,确定产权归
属之后一个月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和过户手续。最后到房产管理部门更换房履执照。

第四条 购买房屋逾期不纳税析,由税务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 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买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由税务部门
加收应纳税的一成至十成或一倍至五倍的罚金。

第六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不得买卖:

1.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私自乱建的房屋;

2.产权纠纷未解决的房屋;

3.已确定征用范围内的房屋,

4.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涉及的房屋;

5.房主不在本地又无正式委托人的房屋;

6.买方在本地没有正式户口的。

第七条 对模范地执行本规定和及时揭发、检举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

讷河县小型国营企业实行

放开经营试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讷政办[1984]11号文印发试行)

对小型国营企业实行放开经营,是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放开经营就
是要通过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实行国家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资浮动。使国家、集
体、职工三者的利梳真正挂起钩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吃国家,
职工靠企业的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搞活企业,提高经济
效益,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基础。

一、放开的对象和形式。凡盈利二十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价值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企
业或固定资产原值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亏损企业,都可以实行放开经营。我县放开经营的企业
有讷河酱菜厂、食品厂、制药厂、造纸厂、农机厂、大修厂、二修厂、印刷厂、第三食品厂、
讷河砂厂、讷河砖厂、拉哈酱菜厂等十二户企业。放开的形式有两种:①先划小后放开的有农
机厂,拉哈淀粉糖厂。按照大划小,综改专的精神,将农机厂划为一个总厂和弹簧、暖器片、
工具、基建维修四个分厂,各分厂均实行集体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拉哈淀粉糖厂划为
淀粉糖厂和第二食品厂,实行放开经营。②其余十户企业直接放开经营。

二、对放开经营的企业坚持“三不变”,企业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不变。五个一样对待:①主管部门在管理上同开放前一样对待,②财政、银行部门对企业在资
金扶持上同放开前一样对待;③对企业的生产计划安排、能源、原材料供应和销售衔接同放开
前一样对待;④职工的转正、定级、晋级同放开前一样对待;⑤企业的定点生产同放开前一样
对待。

三、放开经营后要实行五个改变

1.对改共负盈亏为自负盈亏。属于实行利改税的企业,除缴纳各项税收和提取各项基金外,
财政不收调节税或承包费,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可按四六开(即四十用于奖励和福利、六十用
于发展生产)进行分配;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除缴纳工商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外,其盈利部分
继续实行倒二八分成(即财政得二、企业得八)。亏损企业,第一年扭亏为盈的盈利额财政不分
成,全部留给企业。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财政不退库,企业不准吃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2.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企业职工工资根据生产和经营情况,可高于或低子同类企业,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要减发工资,实现利润后可补发。

3.改变干部委派制和终身制。放开经营的企业,对行政领导实行民主选举,允许“自行组
阁”,自寻四梁八柱”,对选上选下的干部,必须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选下的干部可到车间
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4.改变统分统配的用工制度。企业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和发展需要自行定岗定编,择优录用
工人。工人在内部调动可由车间主任、班组长自行选定或民主选用,有权拒绝接受不需要的人
员(转业退伍军人例外)。

5.改变现行的部分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规定。允许企业在坚持产假、公伤假、离退休开资、
独生子女补助、死亡遗属管理等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其它方面的劳保和福利待遇经过职代会讨
论可自行规定。

四、为放开经营的企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1.有关部门要帮助放开经营的企业筹集技术改造资金和生产周转资金,实行有偿占有,分
期偿还。其资金来源:一是县里的机动财力;二是企业更改基金提成可以集中使用;三是企业
挖、革、改资金和可以集中的资金。

2.对一些失去贷款条件,支持一下就能搞活的三类企业,由银行区别情况,在不违背贷款政
策的原则下,实行有收有贷,给予扶持。

3.国营预算内企业的超编人员,坚决拿出来,山企业通过扩大生产门路自行安排,剩余的由
县经委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安排,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第一年由企业开百分之六十,第二年
开百分之四十,第三年不再补贴,实行自负盈亏。

4.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长期停用和报损的同定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不再提折旧费
和大修理费。

5.放开经营企业所提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财政部门不和主管部门不提成。

6.企业留成过少,奖金发放有困难的,在奖金不超过职工两个月工资的数额内,生产发展
基金和奖金可以捆起来用,不受六二二比例限制。

7.产品价格可适当放开。凡是原材料供应不在国家计划内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解的企业,其
产品的价格可按照国家对小商品的规定随行就市,高来高走。

五、要发挥各职能部门支、帮、促的作用。小企业放开经营后,在经营方式、管理体制、
分配制度等方面发生一系列变革。县计委、经委、建设,农机、财政、银行、劳动、税务、物
资等部门,都要本着既监督又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热情帮助,促进小企业放开经营。有关
部门要抽调人员深入企业,逐户调查,帮助解决问题。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尽快实行变通
的办法给放开经营的小企业以活力,促其发展。

六、加强对外放开经营企业的领导。县政府将这项工作纳入f_=I程,定期检查指导,总结
交流经验。抓好企业的调整、整顿和技术改造,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千方
百计把放开的企业搞活。

讷河县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讷政办[1984]12号文颁发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关于加
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为搞好我县自来水供水符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县自来水公司属公共福利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
方针,认真搞好服务,切实加强管理,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供水区域的主支管道、防火栓、阀门井等设施,不论国家或用户投资,均由自来
水公司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拆迁、变卖。

第三条 供水区域内的供水、计量、检修收费等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要认真做好工作,确
保供水质量,保证安全供水、连续供水。同时要制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供水而。一来水用户
要自觉地执行管理规定,支持自来水公司的工作,发展公共福利事业。

第四条 自来水设施是保证供水的重要工具,人人都要加意保护,不得随意移动、拆迁和
损坏。如有故意损坏、盗窃阀门井盖和供水物资者,除需按价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
罚,后果严雨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笫五条 自来水公司对水源地(泵井、储水池)要严加管理,除本单位直接工作人员外,任
何人不得进入,并谢绝参观。

笫六条 距自来水管道中心10米以内、距水源池300米以内为卫生防护地带,严禁掏坑、
取土、挖窖和设置排泄物,不得在管道线上及近地构筑地上、地下建筑物。

第七条 供水附属设施如水表、水门、消火栓等。用户不得私自启闭或移动,不得私自下
阀门井开关阀门;用户自备水源及设备,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与自来水管道连接;严禁用导管
将龙头与盛水容器联接,严禁将r1来水管道与土暖气直接连接。违者处以罚款。

第八条 灭火时可启用消火栓,但必须在启后三日内报告自来水公司重封。消防部门使用
消火栓,事后要向自来水公司报用水量。私自动用消火栓造成损坏等一切后果,均由启动者负
责。

第九条 用户自备供水设备漏水时应及时维修,并按管径流量核收水费。无力维修时,可
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修,核收修理费。用户的阀门井应自行负担保温、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 单位用户需新装、增装、改装供水管线,须提前办理申请手续,较大建筑物应附
建筑设计图纸一份,经批准后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设计安装,按规定核收安装费。严禁私接乱建,
违者除按规定缴纳设计安装费外,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机关、单他用户和自营饭店、豆腐坊、生豆芽个体户等,必须安装水表,计量
收费。自备水表须经公司检验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水管、阀门、表井等安装位置,由供,用双方确定安装后,不得轻
易移动。确需移动须征得公司同意,占地由用户办理手续;通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破路费由
用户负担。

第十三条 单位用广I应按规定范围用水,超过规定范围用水应向公司报告,缴纳水费。

第十四条 居民用户根据统一规划和布局延长管线,相邻用户不得阻拦,应相互协商,合
理摊销费用。

第十五条 居民用户不得在供水支线,进户线、闸门井上堆放材料、垃圾污物和搞永久性
建筑。要保护好串户管线,冬季注意保温,防止冻堵影响其它用户用水。居民供水设备冻坏,
使用邻居自来水时,照收水费。

第十六条 任何用户无权给其它用户停水、断水。如因维修确需停、断水时,需先报告自
来水公司并通知其它用户。

第十七条 居民用户使用自来水超出饮用水范围,如养家畜、浇地、脱坯、盖房等,必须
事先向公司提报用水计划,按定量标准缴纳水费。违者一经查出,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搬迁、产权转移或用水人数增减时,应及时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更名或
增减手续,结清水费。私自过户者公司不予承认。每月15 F1后办手续者按全月收费,隐瞒不
报者,核收滞纳金或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 居民用广1每人每月缴纳水费一角五分,要按户口、粮证的实有人数及时缴纳,
不拖不欠。单位用户以立方米(吨)为计算单位。每立方米(吨)收费六角。

第二十条 用户须在接到水费通知单三日内交齐水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月水费总额加收
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付水费,停止供水。n来水公司要保证正常、连续供水,
每月断供水两次以上,累计时间超过48小时(从用户报告时起算),用户可拒付当月水费。

第二十一条 较大建筑工程用水须报F|来水公司并安装水表,不便安装水表者,按水管口
径流聚计算收费,私自用水不报者,一经查出加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政用水(如路面洒水、冲沟、公同、行道树用水)须先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手
续,后按指定地点用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启动水表、设备上的铅封。如发生故障。要立即报告门来水公司处
理。私自启动铅封者,按上次抄表数收费或按口径流量核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自来水设备利用率,对装有三寸以上水表的用户实行损耗补偿。
每月最低收费吨数,三寸水表为500吨,四寸水表为1000吨,六寸水表5000吨,八寸水表为10000
吨,用水域连续三个月不是最低吨位时,予以换表或调整水管,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供水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霞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按章追收
水费、赔偿损失、罚款、停止供水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章:

①私自将自来水供给他人使用,给他人停水、断水或有意隐瞒吃水人数者;

②私自启用消火栓者;

③用不当的方法使水表失灵、失效或损坏者;

④私自启动水表、水门及供水设备铅封者;

⑤私自开关或损坏闸门者;

⑥自备水源、锅炉、水箱自私与自来水设施连接,或其它原因造成水质污染和其它事故者;

⑦不按时交纳水费或有意刁难收费人员糟;

⑧个人私自接管和对外供水者;

⑨其它违犯本管理办法之规定者。

第二十六条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①一贯节约用水,积极协助收费有成绩者;

②积极维护自来水供应、用水设备,发现和制止违章及破坏行为行;

③积极揭发检举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县自来水公司,修改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
执行。


讷河县农村合作经济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讷政办[1984]29号文件颁发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资金管理,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提 留

第一条 向承包户提留的项目,只限于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农业税和文化教育、计
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的经费,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

第二条 公益金提留标准,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承包前五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我县实行承包,时间短,生产底垫薄,提留标准可低于前五年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三条 管理费的提留,要根据县委规定的大、小队干部补贴标准和办公费、差旅费等项
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平均每亩地一元五角左右,最多不得超过二元。

收 缴

第四条 生产队收缴提留款、财产物资变价款和陈欠款等收入,必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
干部负责督促承包户交款,出纳员负责收款,会计负责记帐。

笫五条 出纳员收款必须填写三联单,一联交给交款人作收据,一联交给会计记帐,一联
出纳员留作存根。出纳员使用的收款三联单,要经大队会计或乡经管站统一编号、登记、否则
无效。

第六条 生产队收入的现金要如数存入银行,不准坐支,不准另立小金库。

第七条 生产队收缴的统筹金要全额上交乡经管站,不准截留,不准拖缴。

使 用

第八条 生产队、大队的各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挪用。

第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①农田基本建设投资;②购置承包共同需要的机械和公房维修,
⑧兴办集体企业或作为联营入股投资;④作为有偿有息的借垫资金,扶持有困难的社员购置生
产资料。扶持“两户一体"的发展和承包户的开发性生产;⑤用于集体文化福利事业的基建投
资;⑥用于培肥地力的补助。

第十条 公益金的用途:①社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抚恤费和生产困难的补助,②学校校
舍和广播线路的维修;③集体文化福利事业开支;④军烈属的优待和五保户的照顾,⑤困难户
与计划生育补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⑥卫生防疫补助费。

第十一条 管理费的用途:①大、小队干部(包括因公误工补贴干部)的工资、补贴和奖金;
②大、小队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照明费、报刊费、办公室维修费等)。

第十二条 原有的生产费基金不准分掉。主要用途:①作为周转金,为承包户垫支生产费
用;②用于联营企业新的联合体流动资金投资;③用于经过批准的社员有偿借贷。

第十三条 凡是回收的财产、物资变价款和陈欠款,均用于偿还陈贷款。当年提留的公积
金,除用于经过批准的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外,余款也要用于偿还陈贷款。

第十四 条动用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基金时,不论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不论金额大小,
必须事先编制预算,经群众讨论,报大队审查批准。金额较大的要报乡经营管理站批准。

第十五条 乡经管站设专人管理统筹金,对使用单位实行预算制管理,严格把关,专款专
用。

管 理

第十六条 大、小队的资金一律实行“两级设帐、大队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花钱的不
管钱,管钱的不花钱,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十七条 大队设一名总会计,负责统管火、小队资金的记帐、审批支款和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大、小队一次支款一百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审批,一百元到五百元的经大队主管
领导审批,超过五百元的经乡经管站审批。大队、乡只有审批权没有直接支款权。

第十九条 大、小队每动用一笔存款,必须填写申请拨款报告单,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没经审批或用途不合理的款项,银行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生产队在银行的存款实行印鉴会签制度,支款支票须有支款单位印章、会计名
章、大队总会计名章。三章分管,各自负责。支票凭证必须三章俱全,缺少1一个印章,银行
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不经大队、乡经管站同意,银行不得利用特种转帐凭证将生产队存款随意转
出。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外借、挪用生产队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大队总会计要每月与银行、生产队核对一次存款金额,做到生产队、大队、
银行三方金额相等。

第二十四条 大、小队干部和社员因公出差,按普遍硬席车票、公共汽车票、三等舱以下
船票和普通房间住宿单据报销。到县城公出每天补助一元六角,到外县或大、中城市公出每天
补助一元八角。任何乡、人队不得随意提高补助标准,不准报销超过标准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队每个季度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一次,做到民主理财,资金
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计会审制度。大队每月由总会计牵头会审一次,乡经营管理站每季度
会审一次,县年末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

奖 惩

笫二十七条 实行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对管理好、使用合理的单位,经上级领导机关批
准,可从管理费中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按动用金额的百分之五对经办人罚款。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讷河县委员会讷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儿八四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地委关于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知识
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加强知识分
子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要合理使用人才,对所学非所月1,专业不对口的知识分子,如事业需要,本人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调整解决。

二、对于学有专长,会管理、蒋经营、懂政策,能打开局面的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知识
分子,要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在科学技术人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级或局级总工程师、总
农艺师,负责技术领导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经济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业经济技术顾问委员会、财贸经济技术
顾问委员会,参与全县重大的技术论证和宏观决策,充分发挥知识分子“智囊团”的作用。

五、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应职称的知以分子享受县四级待遇工程师以及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
享受局级待遇;有技术职称的初级知识分子享受股级待遇。

六、中级以上知识分子中的拔尖人员,因工作需要,每年可到有关地方有目的地进行考察,
所在单位按正常公出报销差旅费。

七、要保证知识分子每年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自学和进修。

八、在乡、镇(场)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林、水、畜、机国家科技干部或三中全会以来提
拔到乡、镇担任领导职务,分工主管农林科技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工
资向上浮动一级,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八年的改为固定工资。

九、在县所属单位的科技骨个力量,一九六二年以前入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有发明造创、
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或地、市以上机关授予过各种荣誊称号的一九六三年以后入学的高等院校
毕业生,以及个别有突出贡献、确是本行业技术拔尖的中专毕业生,在农业战线上的每人每月
补助十元,在其它战线上的每人每月补助八元。

十、县财政每年拨款十万元,用于解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贡献较大或有名望的知识分子住
房问题。各单位安排职工住房时,要优先安排知识分子的住房。

十一、获得国家发明奖、省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科技成果推广奖(每个项目不超过三人),
或对全县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以及自学成才,有发明创造者,给晋升一至=级工资,正常
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十二、从县城到乡镇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干部,除享受一级浮动工资外,“三证”留城,家
属、子女就业同城镇职工一样。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从农村调上来的知识分子或从外地来我县确有真才实学的知识分子,
在落户、供应粮、住房等方面要优先安排。

十四、全县每年从职工自然减员指标中,拿出一定数量给没有在国营单位工作子女的中级
以上知识分子安排一名子女为国营职工。今年解决3十名。

十五、从一九八四年六月开始,中级以上知识分子每月在定量供应之外多供应五斤面粉、
一斤豆油,元旦、春节及传统节日,增加鸡、鱼、肉、蛋等副食品的供应。

十六、知识分子较多的单位,要建立资料室,为知识分子学习专业知识提供条件。

十七、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年发给五十元书刊费,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书刊
费,凭单据到所在单位报销。以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逐步解决其他知识分子的书刊费问题。

十八、注意培养和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各党委要定期讨论,确定专人培养,把措施落
实到人,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十九、每年由县统一组织,给高、中级知识分子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
现疾病,及时治疗。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