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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关系

第一章 农业

第一节 生产关系



  

  一、生产资料占有形式

  1、私人占有 日伪时期,境内土地占有形式属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据1948年统计,1945
年境内有耕地77535.95亩,其中46508亩为日本开拓团占有,迫使中国农民变为佃户。其余31027
亩耕地的70%为地主、富农、官吏占有,而广大贫苦农民只占有30%。

  1948年土地改革运动后,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土地制度,耕地与其它生产资料归农民所
有。

  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占有土地状况表
  单位:亩







   土地改革后农业车辆、牲畜统计表
   计量:匹、头、辆



  2、集体所有 1952年,政务院发出“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
有领导、有重点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化”的指示后,宛屯于1958年春在保留社员生产资
料私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车马人股,实行生产资料半集体所有。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七届
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随着农业化高潮,农村普遍实行社员土地归
公,大中型农具作价入社,生产资料完全归农业生产合作社(称谓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8年城市人民公社初期,实行土地与生产资料归农业管理区(生产大队)所有,无偿调集
原高级社的房屋、设备、基金和劳力,同时接受国营企业无偿支援,削弱社员生产积极性。1962
年,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颁发后,实行“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将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变为生产队为核算单位。1976年,全区核算单
位由18个生产大队变为64个生产队。

  1984年,恢复乡政建置,土地等生产资料归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所有,1990年,全区共有
耕地601119亩,汽车60台,拖拉机1686台,畜力车1520台,电机井237眼。

  二、产品分配形式

  1、雇佣分配 日伪时期,日本开拓地种植蔬菜供日军食用,廉价雇佣中国农民进行生产,
所得报酬无几。汉奸、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贫苦农民只能出卖劳力当长工、租种土地、
分配给农民的产品却寥寥无几。除此之外,伪满政府还实行“粮谷出荷”(强制收购)政策。
1942年,规定每垧地500公斤,种蔬菜的折款相抵,不论收成好坏一律按此征收,仅给12尺白
漂布作报酬。地主、富农通过出租土地、雇工、高利贷等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剥削和压迫。

  2、按劳分配 解放初期,农民占有生产资料,生产出的产品除按23%的税率向国家缴纳
公粮(农业税)外,其余产品归农民已有。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力分红,给私人生
产资料合理代价的分配原则。通过评工记分,农民取得分红收入,并得到入股土地、耕畜、农
具租金固定报酬。1956年,初级社变高级社,把合作社收入的60—70%分配给社员,90%的社
员都能增加收入,10%的社员不减少以往收入并压低积累提取。是年,社员人均收入80元,比
解放初期人均收入提高66%。人民公社化后,1959年人均收入102.3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
1987年,全区农民人均收入766.99元。1990年人均收入892元。

   部分年份农业分配一览表
 单位:万元






三、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

1988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农村的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的内涵和外延上发生了
变化。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核算,集中劳动”的格局已被打破,除了土地和
部分农田水利设施为集体所有外,其它生产资料已转归给个人。承包农户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再
生产所形成的资产逐渐增多,这使集体经济增添了个体所有制的因素。同时,还有部分农户从
事其它产业,而把土地转让给农业经营专业户。土地向集中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是年,全区
种植专业户达175家。1988年涌现出高产大王10名。

   1988年铁锋区各种农村专业户统计表




1989年铁锋区农业高产大王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