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
第一节 财政
一、管理机构
1952年第六区人民政府设财政办事员,后改称财政助理。1956年11月12日,铁东区人民政
府设财税科。1958年铁锋、和平、火车头3个人民公社分别设立财政科。1961年9月,3个公社
为铁锋人民公社设财政科。1980年铁锋区人民政府成立设置财政科,1985年改称财政局,科级
单位,设置为文秘、综合、计划、农财和企财股等。1990年有干部16名。
二、体制
1958年至1985年,实行市财政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区征收的工商业税和农业税等
各项收入,金额上缴市财政。支出方面,市财政下达指标,区财政负责向下拨款,向市财政报
帐,区财政无自主权,仅是市财政的一个设置单位。
1986年,市财政对区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分级包干,超收节支归
区,欠收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归区财政收入的税种有区内集体企业所得
税,其它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
契税。1987年又将个体业户税、营业税划为区财政收入。
三、财政收支
区级财政收入在1988年8月区级金库建立之前,市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区级财政收入
上缴市财政,区财政负责报帐。
1988年,财政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区财政正式成为一级财政。市区按1985年实际收入扣除
上解省的42.7%后作为收入基数,并根据市财政核实的财政支出指标(包括一次性支出)作为
支出基数,年终按核定的收支基数计算,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的区,其收大于支出差额,区财
政按比例上解市财政。铁锋区收入基数为631.6万元,支出基数为342万元,体制上解金额为
289.6万元,体制上解比例为45.85%,区留成比例为54.15%。1987年市财政将个体产品税,
营业税下放给区财政,由于其它收入变化较大,定基数时未纳入区体制基数,只按区收缴入库
的总额由市财政返给区财政的40%,区财政收入调至715.3万元,调增83.7万元,其中个体产
品税11.4万元,个体营业税72.3万元,财政支出基数调到345.9万元,调增3.9万元。体制上解
金额为369.4万元,上解比例为51.6%,区留成比例为48.4%。
1988年8月,设立区级金库,区财政总收入为3966万元,其中1988年收入为1359万元,1989
年为1531万元,1990年为1076万元。总支出为5610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其中区级地方财政总
支出为2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