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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一、机构

  1946年成立车站税务所,隶属于市税务局,1947年撤销税务所,成立车站税务分局,定编
14人。1949年,由于市税务局与专卖局合并,成立税务局,撤销税务分局,成立火车站税务分
所,1951年又改为税务支局。

  1958年全国实行人民公社化,齐齐哈尔市委决定税务机构合并入市财政局,各城市人民公
社(区)税务机构也合并入财政部门。1959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委指示,又恢复了齐齐哈尔市
税务局,同时成立了铁锋区税务分局,编制15人。1963年,铁锋区税务分局内设秘书股,会计
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税政三股和站前税务所。1965年1月16日撤销铁锋等4个分局,归属
市税务局设第一、第二两个分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务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78年7月1日,恢复税务局,
是年8月,铁锋区等6个税务分局成立,并对外办公。

  1979年4月,齐齐哈尔编委对全市税务系统机构进行调整,铁锋区税务局改为市税务局铁
锋分局,党的关系与业务工作,均由市税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核定编制35人,同时增设车站
税务所,市编委还决定税务分局内设机构名称改为科,称秘书科、会计科、税政一科、税政二
科、税政三科和车站分局税务所。1983年5月19日,经济税务增设税政四科、政工科,5月24日
增设通东税务所、龙华路税务所。1984年1月1日,全区税务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

  1984年税务分局设稽查队,主要负责群众举报查处重大偷漏税案件,并对分局各业务科进
行考核与监督。1985年3月25日,分局又增设市场科,农村税务科。1989年,经市税务局决定
增设铁锋税务分局治安派出所,成员6人,1990年分局又增设检察室,定员4人。

到1990年末铁锋税务局内设机构又有增加和变更,其有秘书科、综合科、会计科、管理一
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管理四科、管理五科、管理六科、征收科、政工科、监察室、检察
室、治安派出所以及车站税务所、景新税务所、铁东税务所、北局宅税务所、南浦税务所。

  二、税制

  1946年解放后,铁锋区执行东北行政区和嫩江省颁布的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随着各时期改革,使地方税收制度日渐完善。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政务院规定
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税,实行赋税制。

  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调整税收的决定,7月对税种进行调整。将原来全国征
收的14种税减为11种。当时铁锋区开始征收的有9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
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棉纱统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1956年工商税利制改
革时,对集体企业开征工商行业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把原来的商
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全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停征
印花税,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全国工商税共有11种,铁锋区征收
的有6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税制的“繁殖哲学”搞“斗、批、改”,严重影响了税收,
197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这次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把
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
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对少数工业品的税率作
了调整,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还改变一些征税办法,取消了对“中间产品”征
税等。这次税制改革后,全国征收税有11种,铁锋区开征有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1976年,粉碎“四人帮”
以后,国务院先后发布并执行了一批新的税种,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1981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缝纫机、
自行车、电风扇、工业生产企业执行《增值税暂行办法》。1983年10月1日起国家对预算外资
金,以地方机动财力、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开征建筑税。1984年1月1日起国家对凡全年奖金超过标准工
资二个半月以上的国营企业,分别按不同的级距交纳奖金税。1984年1月1日起实行国营企业利
改税的办法。利改税即国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税种和税
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税种、税率

  1、税种 清代初期,1784年开始征税,仅为牲畜牛马税。1821年开征杂货税,1865年又
开征烟、酒、油、麻4种税,到光绪后期,省城齐齐哈尔征收的税种有:粮食税、木税、山货
皮张税、牲畜税、烟酒税、油税、豆饼税、麻税、卤硝税、鱼税、碱税、当课、牙贴税、斗称
税、百货一成捐、烟土税、契税等18种。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军费开支不断增加,开征印花税,烟酒特产牌照税,商业营业牌照
税销售税等4种,并将烟土税和牲畜税划为地方收入,在区内征收了国税20种,地方税30种。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沿用旧税制。1934年后,陆续颁布各项单一税法,税种不断增加,
尤其是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又先后进行4次大增税,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征收的
国税有勤劳奉士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活人所得税、家属税、地税、出产粮食税、
矿业税、禁烟特税、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烟税、卷烟税、统税、油脂税、砂糖税、
印花税、交易税、特别卖钱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商业登记税23种,地方税24种。

  1946年解放后,嫩江省人民政府废除日伪时期的税制,是年6月颁布《嫩江省税收条例》
确定省税征收11种,地方税8种,但实际只征收屠宰税、牲畜税、快马车税3种。是年9月,先
后开征的省税有统税、产销税、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娱乐税、
筵席税9种。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1951年4月,国家对部分税
种作了调整。据此,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棉纱统销税、盐税、利息所得税等11种。1953年、1958年和
1973年,国家三次调整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和个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
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对其他单位与个人只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等4种,到1985年在全国范围征收的税种有24种,在区内征收只有16种税。

  2.税率 1950年,在税制的确定与税率的分配上,充分体现工业轻于商业,国营与集体商
业轻于私营商业,生活必需品轻于非必需品。如消费品、烟酒糖茶、迷信品等税率为30—100%,
而生活必需品仅3—6%,机械工业产品只征1%。

  1990年各税种的税率如下:

  营业税是对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所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税。商品零售额3%,
商品批发10%,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公路运输、装卸搬运3%,建筑安装、修缮3%、金
融保险5%、邮政电讯3%、公用事业自来水、液化气3%、修理行业3%、工业加工、服装5%、
浴池、理发、洗头、照像、刻字、美术等服务业3%。

  产品税铁锋区内生产的各种产品税率为:白酒50%,糕点5%,服装、童帽5%、牛皮10%,
猪皮5%,植物油、食用油8%,各种家具5%,水泥及其制品5%,砖瓦10%,建材、砂子、石
料5%,原木10%,其它工业品5%。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实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
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等免税。其它生产、运输车辆照章纳税。

   车辆税额表




屠宰税 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单位屠宰牲畜征收屠宰税,按定额征收。牛每头8元,猪、
马、骡每头5元,驴每头3元,羊每只1元。

  牲畜交易税 1985年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农民购买用于农业生产的牲畜,给予减免税额40%
的照顾。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牲畜、农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恢复生产购买的自用牲畜等,
给予免税。交易税率为交易额的5%,由买方纳税。

  建筑税 从1983年10月实行,以自筹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
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税率10%。但能源、变电、学校设施和医护设施等免税。

  房产税 按房屋全值或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财产税。以造价纳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扣
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1.2%;租纳税、按房屋租金的12%纳税。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军队用房、宗教寺庙、公园、个人非营业性的房屋,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屋等赋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它所得税征收税率,使用八
级超额累进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得税 从1986年实行。凡从事工商、建筑、交通运输等城乡个体工商户,
均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
以及国家允许的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之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
率表计征”。

  增值税 是以增纳额为课税依据的流转税。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
的“价值额”。税率、农机具12%,机器机械14%,服装、糖果、糕点、奶制品、冰棍等14%,
建材水泥16%,砖瓦加工石18%等。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始征收的税种,是对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
收税。大中型企业征收55%,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固定资产原值超过300万元,年
利润超过30万元的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未超过的为小型企业),但出版、建筑安装、金融、保
险、商业批发、贸易货、石油商店、食品购销店、物资企业的不分大小型,一律按55%比例征
税。

  奖金税 从1983年10月实行.由单位缴纳,全年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
部分税率为30%,人均超过五个月标准工资,超过部分税率100%,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
超过部分税率为300%。

  国营企业调节税 是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
用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国营小企业在缴纳国营的企业所得税和承包费后,实行自负盈亏,不再
缴纳调节税。从1985年1月开始执行。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从1988年1月1日起征集,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
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利润都按15%
的征收率征集该项基金。

  契税是因房产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税率
6%。

  四、税收

  新中国成立伊始至1990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事业的飞跃发展,国营、
集体、个体企业遍布城乡,给国家税收带来新的生机,税收不断大幅度增长,1950年至1954年
的五年间,税收总收入62.9万元,1986年至1990年的五年间税收总收入44776万元,后五年是
前五年的71倍。

   铁锋区历年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