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 一、机构
1984年4月成立铁锋区物价局,定编9人,设正、副局长各1人,科员7人。1988年6月成立
职工,街道群众物价监督检查站,有50余名群众兼职物价检查员,形成专群结合的监督网络,
对稳定物价,控制物价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市场物价变化
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强市场物价综
合治理,确保物价上涨,幅度在省市规定之内。1984~1990年,市场物价稳定,没有大起大落。
1984、1990年商品零售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
三、物价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物价管理本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范围,并制定了价格体系,有工业产品出
厂价,农副产品收购价、商品调拨价、商品批发价和商品零售价的商品差价和比价体系。根据
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划分1类、2类、3类,由国家、省、县分级管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公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适当下放物价管理
权限,扩大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范围。1980年后,将工业品中的小商品、部
分以议价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一般工业品、饮食品之类农副产品,以及修理等营业性商品收费项
目的价格,下放给基层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同时,对商品
实行价格归口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并建立了提价申报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价格
调整制度、保密制度和物价检查制度。
1986年,在全区开展物价,商品信得过的“双信”活动,参赛单位280个,14个单位被评
为市级“物价、商品信得过单位”,8个评为区级信得过单位,2个被评为市级物价、计量信得
过单位标兵。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价格管理采取
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
为了抑制企业趁机哄抬物价,物价部门对其主要品种在一定时期内可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
价。农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或从事服务,不得超过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价格。从
此,价格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
1984年至1989年,共检查19125户次,违法户3047户次,处理罚款423207元。其中1984年
检查362户次,违法户86户,罚款3070元。1985年检查3814户次,违法户522户,罚款93337元。
1986年检查3812户次,违法户542户次,罚款68418元。1987年检查3490户,违法户510户,罚
款53800元。1988年检查3620户次,违法户831户,罚款145000元。1989年检查,4000户次,
违法户831户,罚款145000元。物价罚款及时上缴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