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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关

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关




  解放初期,四区召开市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出席齐齐哈尔市临时参议会。

  新中国成立后,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3—195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铁东区开始召开每届任期3年的人民代表大会。

  1958—1965年,城市人民公社时期,铁锋、火车头、和平公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即
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停止。1967年开始,
区人民代表大会被区革命委员会取代。

  1980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并开始设立铁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1990
年,铁锋区召开了10届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