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大工作
第四节 人大工作
一、监督检查
1980年7月—1984年5月,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大办生产生活服务
事业、整顿社会治安、治理脏乱差、植树造林、人口普查、贯彻《食品卫生管理条件》、修道
治水、市容整顿、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执行《食品卫生法》等工作报告
或情况汇报41次,做出《关于搞好铁锋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的决议》、《关
于深入动员全区人民群众、职工干部进一步实行计划生育,做好晚婚晚育的决议》、《关于严
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组织委员对农业生产、早市等群众关
心的大事进行4次视察。
1984年5月—1987年10月,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1984]1号文件、夏菜生产和秋菜播种、开展“三建六清”,抓好全区人民生活9件实事、农
村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经济工作、执行《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经济审判、农村抗
涝、普法教育、“严打”第二战役、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统一区政府有关职能机
构名称、执行《环境保护法》、计划生育、巷道升级和排水、贯彻执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济犯罪的决议》、法纪检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草案)、审计、物价、执行《婚姻法》、
城市综合整治、乡镇企业、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区等工作的报告和情况汇报58次,作出《关于深
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决议》、《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决议》、《关于
人民政府职能科改称局及部分局长任职的决定》、《铁锋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
等5项决定。组织人大委员对铁锋乡蔬菜生产,光荣、曙光、通东街道部分委“三建六清”,
区属和街道企业,巷道升级和排水,城市综合整治和创建文明区等工作进行了7次视察。
1987年11月—1990年12月末,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执行区九年义
务教育规划、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落实蔬菜生产计划、扶贫工作、计划生育、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社会治安、东湖风景保护区管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城市
管理和建设12件实事落实、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排涝救灾、普法、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
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落实反馈、区街工业生产、贯彻执行《计量法》、《经济合同法》、普法验
收、经济审判、经济检查、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三乱”、贯彻执行《审计条
例》、贯彻执行《会计法》、《审计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铁锋区经济社会发展
战略》、《民法通则》、开展廉政建设、清理整顿公司、整顿文化和音像市场、开展扫黄和除
“六害”、改革工作进展、贯彻执行《兵役法》、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贯彻执行《人民
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新建区医院拖延工期问题等工作报告或情况汇报60次。作出《关于加
强东湖管理的决定》,组织人大委员对全区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视察。
二、人事任免
1980—1984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2人。任命副区长4人,免
去副区长职务3人。任命政府科长9人,免去科长职务6人。任命法院副院长2人,审判委员会委
员5人,刑、民、经济庭长3人,审判员9人,撤销审判员职务1人。任命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5人,检察员12人,免去检察员职务1人。
1984年9月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任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工作委
员会、文教科技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5人。
1985年10月开始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任命经济庭副庭长1人,审判员4人,
检察员4人。1986年1月21日,依据统一区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名称,任命政府局长11人。1986年
10月—1987年9月,任命副检察长1人,任检察员5人。任命法院审判员7人。任命人大常务委员
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5人。
1988年3月1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5人。任命政府委、办、局长24人。任命法院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各2人。1989年11
月21日,任命法院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庭、行政庭副庭长各1人。任命曙光法庭、通东法庭、
和平法庭、新工地法庭、站前法庭副庭长各1人。1990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接受张凤翔辞去铁锋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辞呈,并作出接受其辞呈的决定。根据铁锋
区人民政府代区长郝天智的提请,决定任命汤起林为铁锋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议案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后,1980—1982年共收到人民代表提案2933件。
1983年5月,实行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情况报告,至1986年共收到人
民代表提案共1 416件。经分类整理,属于区职权范围内的提案695件,通过区政府转有关部门
处理完毕的318件,转属市有关部门和驻区企业内部的提案553件,不符合立案要求的168件,
未立案的100件。
根据1987年10月通过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暂行办法》,
1988年3月—1990年3月30日,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5件,属于区职权范围内的3件
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列入议事日程,另2件分别交市政府和区政府研究处理。同时接
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44件均得到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