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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铁锋公安分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
公安部颁发《关于重点人口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开始加强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注
暂住变更、户口登记制度管理。以各公安派出所为办理管辖区域内户口登记的基层单位,逐步
建立健全了户口簿和由派出所直接掌握管理的户口底卡及各种统计册,其内容有: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集体户口。登记项目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
常住人口登记项目:户主、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与出生地址、民族、宗
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及服务处所。变更更正项目:公民因结婚、离婚、复婚、
分户、并户、收养、入籍、退籍等。引起户口变动,应定期到派出所办理。因本人错报、假报
而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人员粗枝大叶、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经过查实,及时更正。户口统计,
由各公安派出所专职户籍员根据所管辖的户口底卡和日常户口变动情况(出生、死亡、迁入、
迁出)及时登记,并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公安分局审核汇总上报市
公安局户政处,并抄报统计局,成为市、区人口统计资料。

  二、治安防范

  1946年6月,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相结合的方针,在区街组织了儿童团、妇
女会,站岗放哨、盘查过路行人,在居民组建立了治安员和锄奸小组,开展了“四防”工作,
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组内治安动向。尤其是组织了人民自卫队,在大街小巷,复杂场所,
交通要道,偏僻村屯,执行站岗放哨,武装巡逻,保卫道路交通,检查户口,打击坏人等,有
力地配合公安机关搞好社会治安,发挥了巨大威力。人民自卫队从1947年8—12月的期间里,
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各类案件375起。

  公安机关对旅店、刻字、印刷、无线电修理等特种行业,加强了管理,实行呈报、审批、
检查等制度。凡经营上述行业者,必须向公安机关呈报申请,待审查批准后方准营业,否则当
即取缔,并对有关人员施以处罚,有效地防止了犯罪。

  公安机关先后发布了《铸造刻字、印刷暂行管理办法》、《关于管理旅店业暂行规则》,
同时在旅店中建立了耳目,并实行了每天对照店簿和不定时进行检查制度。对公共场所加强了
管理,派公安值勤人员进行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三、消防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一直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火工作1979年8月
以前,由公安分局治安科负责。1979年8月,建立了防火监督科,专项管理防火工作。消火(灭
火)由市公安局专业消防队负责。区只管防火工作,坚持防火警惕性,减少火灾的发生。在各
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防火组织,坚持经常抓本单位防火工作,在城乡居民中普遍建立防火制
度,制定防火公约,加强防火工作领导,由区委、区政府、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组成防火领导小
组,由公安分局防火监督科抓具体工作,坚持节假日前,冬、春两季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以杜绝减少火灾的发生。

  四、法制教育

  1984年9月,区司法局成立以来,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区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和方
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出动宣传车,利用板报、图片教育园地,播放法
制录像,‘演唱法制内容的文艺节目,编印各种法制宣传材料,举办法制知识答辩会、演讲会,
办法制教育学习班,培训普法宣传员、辅导员,还结合当前形势开展法制宣传周,宣传月活动。
1984年,在全区开展了全国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主要是组织各单位广大职工及居民
群众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宪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
《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组织有关部门学习了专业法规。
学后对全区182 212名普法对象进行了考试,合格率达到98.62%,颁发了普法合格证。全国
“一五”普法教育已圆满完成任务。通过法制教育,在全区公民中,初步形成了学法、讲法、
守法、执法的热潮,普法教育,促进了全区两个文明建设。

  五、人民调解

  建国初期,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法院承担。1984年区司法局成立后,由司法局承担。人
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群众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于人民生
产、生活和国家建设。

  司法局成立后,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和重新组建工作,全区共有调解委员会81
4个,调解委员2442人,其中乡村调解委员会25个,调解委员75人,街道居民调解委员会189个,
调解委员567人,工厂企业调解委员会600个,调解委员1800人。1984—1990年统计,共调解
处理各类纠纷14363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由1984年的93%上升到1990年的96.3%。
广大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历年来共防止民转刑事案件262起,并防止自
杀和非正常死亡58起,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起到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法律顾问

  1989年,全区共成立了法律服务所12个,为群众诉讼提供法律帮助,1989—1990年,为群
众代写法律文书921件,诉讼非诉讼代理94件,协办公证110件,法律咨询7175人次,为74家单
位担当法律顾问,每年大约索回欠款57.6万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