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惩治犯罪
第三节 惩治犯罪
一、案件侦查
1956年8月,在分局内设刑事侦察股,1979年12月,改为刑事侦查科。刑事侦察主要是对
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流氓犯罪团伙、流窜犯等各种刑事犯罪进行侦察,通过侦察
狠狠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区公安部门在侦察工作中,认真贯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专业
机关相结合”及“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及时侦破各类刑事案
件。1979年,侦破刑事案件108起。1980年,破案299起。1984年,破案296起。1990年,破案
309起。
二、批捕起诉
1978年铁锋区检察院恢复后,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认真细致的审阅案件材料,严格把握犯罪事实、定性和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
界限,依据法律规定恰当进行处理。打击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重大盗窃、流
氓团伙等7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捕人犯108人,经审查决定批捕91人,
不批准逮捕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人,公安撤回9人。
1987年的办案质量,比1986年有了一定提高。1986年批捕的170名人犯中,法院判处缓刑
以下23人,占批捕人犯的16.3%;1987年批捕的160人犯中,法院判处123人中,判处缓刑以下
10人,占已判人犯的0.18%。
1979—1990年12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的30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349人,不批准逮
捕388人,退回补充侦查253人,公安机关撤回38人,追捕26人,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
三、审查起诉
1980年,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189件,302人,经过审查,发现有的定性不准,
主要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28人,公安撤回1件3人,决定起诉158件248人,免
诉4件13人。决定起诉的案件,法院都做了有罪判决。
1981年后,铁锋区刑事犯罪有所增加,检察院认真执行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和审判
机关紧密地配合,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公安机关报送的起
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定时限,保证办案
质量,从1981—1990年的10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报送起诉案件1838件,3127人,经审查决定
起诉1 408件,2503人,免诉78件,134人,不诉12件1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13件,623
人,公安机关撤回11件,27人,人民法院开庭审查1207件,1936人,都作了有罪判决。区检察
院对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机关量刑出现的用法不当畸轻畸重案件,及时依法提出抗
诉,如单建国强奸一案件,起诉后法院做了无罪判决,区检察院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法院改判7年。从1981—1990年,依法提出抗诉15件,24人,除维持原判3件6人,法院
改判12件18人,达到了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保卫了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
四、判决罪犯
195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几款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
指示。据此,重点打击了盗窃、强奸、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氓活动等刑事犯罪。1957—1965年,
共判决刑事犯罪430人,判决15年以上的徒刑的50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124人,判5年以上的
159人,判处拘役的13人,判处缓刑的36人,判处管制的34人,从而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
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路线影响,把专政的矛头指向无辜干部和群众,一大批
干部和群众被扣上所谓“恶毒攻击”等反革命帽子处以刑罚,而那些真正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
分子却逍遥法外得以滋生漫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粉碎“四人帮”以后,经过
拨乱反正,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恢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
惩办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78年,区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对在“文化大
革命”中被定为“反革命”案件进行全面复查,铁锋地区被判错的33人,全部平反昭雪,落实
政策恢复名誉。
1980—1981年,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力量,主要打击了
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它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共判处有罪人犯461人,其中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1人,15年以上徒刑73人,其它刑罚382人。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
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发布后,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积极投入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三大战役中,认真执行依法
从重从快的方针,处决、重判了一大批杀人、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摧毁了一批犯罪团伙,扭转了打击不力的局面,铁锋地区社会治
安秩序明显好转。在严打三大战役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罪人犯574人。其中死刑5人,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2人、无期徒刑5人、15年以上徒刑16人、10年以上徒刑31人,其它刑罚5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