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药政管理
第四节 药政管理
第四节 药政管理
依据中央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区卫生科(局)对区属医疗单位及区域内的企事业
单位的医院(所)和药店的药品使用、保管、销售进行质量监督,并对毒、麻、剧、限药的使用
负有监督之责。
一、毒、麻、剧限药的管理
1980年9月,对区属医院(所)的毒、麻、剧限药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按黑龙江省卫药字
[1979]124号文件精神,区卫生局制造毒、麻,剧限药的使用、保管、销售办法,实行“五专”,
即必须要有规定的医生开处方,药局设专人管理,专柜存款,专帐记载,专用处方。
二、药品的管理
在防病治病中合理用药,准确地配制和供销合格的药品,切实把好用药的环节。卫生局每
年对区直医疗单位,厂企卫生院(所)的药品进行1—2次检查。1982年9月,对区属医疗院(所)
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院(所)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淘汰了127种药品,有水柏酸钠注射液等60余
种。
三、游医、药贩的管理
为了贯彻“打击游医,药贩的活动”的通知,经有关部门研究,对区内的9个街道办事处,
2个乡的卫生助理和药店的负责人发给[药品检查员证],有权在区域内对药品的采集、管理、
销售进行检查和处理。
1982年3月20日,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游医,游贩进行检查,查获浙江省天
台县张荣华,持有县卫生局工商局和狩猎队的证明,携带了78斤重的兽骨,谎称“虎骨”销售,
经市药品检验所认定是伪虎骨,给予全部没收,销毁。
同年9月,查获安徽省利章县李彪,带的灭鼠药和仿制的“镇江中药厂”商标式样的自造
的伪膏药,给予全部没收,近三年查获伪、劣、假药10余起,基本上控制了游医,药贩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