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章 文件辑存

第八编 附录

第一章 文件辑存




   齐齐哈尔市政府布告
  为布告所属各区归并办法由

   秘字第11号

  查我民主政府自还齐以来,举凡百改莫不急求整饬,现为谋行政强化,事物而易计,特将
原有11个区划为6个区,以期减轻民负而增效能,兹将6个区归并办法列后,仰商民人等一体周
知!

此布

计开

一、惠福区、西区归并为第一区政府
二、财神区、南区归并为第二区政府
三、永寿区为第三区政府
四、东区、龙华区归并为第四区政府
五、东盛区、北区归并为第五区政府
六、思信区、永安区归并为第六区政府


市长:朱新阳

副市长:张昭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命令

秘字第63号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龙江县大民区炮台屯划归齐市管辖指示由:
第四区区长:
兹奉
嫩江省政府民秘字第一号指示令内开“龙江县大民区炮台屯划归齐齐哈尔管辖,从即日起
进行接交具报”等因兹特令第四区政府即日接收并将接收情形具报,以便转省备查。

   市长:朱新阳


齐齐哈尔市政府命令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民字第三号

   ——为市界区具体规定由

  各区长:

  倾奉嫩江省政府民字第七号令开……除遵行省政府以上规定外,新划入齐市35个屯兹确定
如下:一、二……

三、东四家子、宛屯、芦屯、樊屯、十五里屯等5个村划归四区。

   四、五、六、七……

   市长:朱新阳


   齐齐哈尔市政府布告

   社字第二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区划变更由

  为精减政府机构,以便节省开支减轻人民负担起见,特将本市原来之6个区,变更为5个区,
即原第三、四区合并为第三区,改称为第三区政府,原第六区政府改称为第四区政府,第一、
二、五区政府原称不变,除合行外,今丞布告周知。

   市长:朱新阳

   副市长:赵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各区村屯名称的通知

   齐政发[198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1979]305号文件《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
市地名委员会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符合习惯、尊重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和地
名标准化、译写规范化的原则,对各区的村、屯名进行了整顿,编写了《齐齐哈尔市各区村屯
名称录》。现予公布。今后使用村、屯名称时要以此为准。凡以当地村、屯名称命名的工厂、
商店、旅店、学校、影剧院以及村牌、汽车站牌等,必须与标准村、屯名称一致,不一致的要
求尽快按照标准名称更改过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
个人都无权启用和更改地名。需命名,更名的,要逐级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附:齐齐哈尔市各区村屯名称录(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齐发[1986]2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乡镇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总的形势一年比一年好。但是,
由于过去基础差,起步晚,远远落后于全国全省先进地区。为了加速发展我市乡镇企业,全面
振兴农村经济,我们必须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
更宽松的政策。为此,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特
作如下规定:

1、所有乡镇企业(包括隶属乡镇企业系统的市郊区企业、县镇企业、合作联办的企业、为
乡镇企业服务的市县区直属企业、二轻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和所有乡、村、联户、家庭企业)
均享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2、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品种外,凡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适宜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
乡镇企业均可经营和生产。乡镇企业新上项目,除乳粉厂、酒厂、小钢厂需报经市计划经济部
门平衡审批外,其他项目均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批(额度20—30万元,由县乡企局审批;50万
元以上的由市计委、经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共同审批),工商部门发执照。各有关部门,应本着
“少干预、多服务”的精神,积极支持,热情服务。

  3、对农村的各种资源,在统一规划指导下,乡镇企业可优先开发利用。在保证完成国家
订购合同和国家代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乡镇企业与农民签订代销合同,收购各种农副产品,
进行生产加工。

  4、各县、区、乡、镇的砂石管理站隶属乡镇企业局,负责组织乡镇企业的砂石生产和运
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费。砂石资源的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企业只向国家和盛市政
府规定的主管部门纳税缴费。

  5、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信息物资,每年砍块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
截留。1)凡纳入计划的产品所需应分配的原材料、燃料,物资部门要保证供应。2)对新上项目
所需物资,应积极安排,尽量满足需要。3)市、县计委应视物质,材料的余缺情况和可能,每
年尽量多给乡镇企业安排一些计划内的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等物资。4)市、县计委和物资
部门每年都要挤出一部分给予市场价格的优惠价格的材料,安排给乡镇企业。

  6、对乡镇企业兴办的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和饮食业等集体企业,应与国营企业和供
销社兴办的同类企业一视同仁,尽量给予扶持和优惠照顾。

  7、允许乡镇企业用重金从城市大工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聘请技术顾问。对顾问可发
给补贴,其所发的补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二倍,部分可进成本不计征奖金税。对乡镇
企业聘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和有专业的老工人,报酬可以从优,不受补差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对
乡镇企业聘用人才,要积极予以支持,免征劳动力费。

  8、国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职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愿为发展乡镇企业做贡
献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合同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其待遇由双方议定,聘用单
位负责。合同期满回原单位后,恢复原有待遇。

  9、每年要优先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人事关系可保留在乡镇企业局,
保持干部籍,取消见习期,工资向上浮动一至二级。离开乡镇企业工作,浮动工资随之取消,
对于到边远乡镇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待遇还可以更优惠一些。

  10、对乡镇企业系统的技术人员,除按省规定每年发给30元书报费外,还要根据贡献大小,
按月发给适当技术岗位津贴(技术员5至10元、助理工程师10至15元、工程师15至20元)。对自
学成才、学有专长的人员,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评定业务、技术职称,颁发
证书,并享受同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11、市、县(区)要建立乡镇企业人员培训中心。其所需资金,本着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
当扶持,教育部门要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列为职业教育的重点之一,纳入总体规划。

  12、“星火计划”的项目安排,应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只要乡镇企业提出的项目可行,匹
配资金又落实的,要优先给予安排。

  13、乡镇企业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按销售额列支3‰的厂长(经理)活动基金。但最高金额
不准超过2万元。允许企业在“合理、小额、必需”的氛围内,自主使用厂长基金,开展正常
经营活动,进行适当的招待或赠送一些带文告性质的产品及其他小量纪念品等。

  14、乡镇企业中贡献大的骨干人员待遇可超过工人一倍,突出好的,经乡(镇)政府批准,
还可以高一些。对供销人员的报酬,允许采取购销“大包干”的办法。

15、凡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开业)三月份起、销售的产品(除烟、酒、焚化品外)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经由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的食品加工业(不含糖果、
乳制品、味精)和饲料加工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同银行贷款,财
政借款兴办的企业,可在税前还款60%,对个别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提高到80%。

  凡生产省规定范围内的,直接为本乡、镇、对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乡镇企业,其销售收
入免征产品税,乡利润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16、乡镇企业缴纳奖金税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30至100元,在年计税工资总额中,不超
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加班费可在成本列支。对企业征收的资金税要返回乡镇,用于乡镇企业。

  17、城市企业向乡镇企业扩散,转记、下“蛋”的产品,所得利润生产中间产品或零部件,
并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原扩散厂配套的,可免征产品税。

  18、城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乡镇企业联合联营新兴办的企业、厂址在农村的,
享受城市两种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得利润,免征调节税。所征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全部
留给企业。税后利润可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19、乡镇企业为了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或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有困难时,报经税务部门批
准,可免征比上年利润增长部分应纳的所得税。

  20、为解决发展乡镇企业资金不足,农业银行要从农贷总指标中,每年拿出10%到20%,
投款给乡镇企业,并视农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其比例。还款时间可适当延长。

  21、对1987年以前停产关闭的乡镇企业和停建的基建项目、其所欠贷款利息一律免收。对
1979年1月1日后关闭的企业和停建项目,除了有偿付利息能力的照计照准收外,确有困难的,
经农业银行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利息。关停企业所欠款偿还问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对困难较大,起死回生的企业,陈欠贷款可适当缴收。

  22、市、县每年要保证把提取农业税附加款中的原有经费部分全部作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周
转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并要视本地机动财力情况,安排一部分有偿无息的财政性贷款投
放给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税收每年比上年所增部分,要全部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国
家支持贫区的贷款。每年要拿出40%用于发展贫困区的乡镇企业。

  23、对发展乡镇企业的各种困难金,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安排投放
和回收。对乡镇企业发放的生产设备性贷款,农业银行要征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4、乡镇企业税原利润,要有70%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其余30%
交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全乡范围的乡镇企业和其它事业。凡超比例的企业提留和随意
平调乡镇企业资金、物资的乡镇,一经发现,银行停止对该乡镇的全部贷款。乡镇企业固定资
产综合折旧率可按6%至10%提取。

25、对新开办的乡镇企业,凡贷资、借贷等筹集来的非自有资金,都可视为企业的注册资
金,给予核对登记。对生产(加工)和只提供劳务的企业,在注册资金不规定最低限额。

26、乡镇企业(不含市内企业)只要条件具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生
产,综合经营。为利用本地资源开办的小亚麻纺织厂、小饮料厂、小皮革厂、小沥青厂、小油
毡厂等企业,只要初步具备条件,经县(区)有关部门同意,可先行试办,发临时营业执照,生
产许可证后补。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可先联合,后办变更登记。
但最迟不得晚于两个月。

  27、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品种外,乡镇企业的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零兼批,批兼零,
联营联销,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乡镇商业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为农民代卖农副产品,手工
业小商品。

  28、乡镇企业的名称可以不用乡、镇、村、屯字样。获省优产品工企业,可以申请省名。
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结成紧密型和平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和合资兴办的企业,征得对方同意后,
可以挂国营企业的牌子。

  29、乡镇企业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推销产品,搞活经营,在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转让合
同。乡镇企业可以实行为家庭经营者提供“帐户”的办法即家庭经营者对外的经营活动帐户可
以挂靠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单位。这些单位为“挂户”企业和推销前提供单据,汇结、信息、
信贷等方面服务。受当地税和部门委托可代收税金,可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30、乡镇企业自行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和市
场情况,自行定价。乡镇企业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定价品种外,
均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乡镇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灰和水泥等建材工业产品,可由企
业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价格。

  31、乡镇企业商服行业自行外埠采购的商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价格外,均可由企业自行定
价。乡镇企业各级供销公司为生产企业组织的原材料、燃料及其它物资的价格、可本着“手对
手”、“议对议”的原则,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

  32、各乡(镇)的乡镇企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骨干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的任职调
动,要征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集体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和年终分配方案,要
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对违背
三者利益兼顾原则的,要进行纠正和调整。

  33、村的公共积累(包括变价款)今后主要用于发展村办企业。村干部的报酬要与村办企业
挂钩,头一年从村办企业税原利润中升10%,第二年升20%,到一九九○年全部从村办企业税
原利润中支付。不办企业的村,按上述比例减少村干部报酬。

  34、对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应与农户一拼分给口粮田

35、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从乡镇企业(包括村办企业)销售总额中撮1%的管理费,其他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镇企业征管理费。

  36、对少数民族地区、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在上述基础上,还可从
宽优掌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区下放部门管理权限的通知

   齐政发[1986]23号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职能,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管理中条块分工不清,责权脱节的弊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
决定》,对区下放管理权限:

一、财政方向

建立区一级财政体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缴包干,超收节支归区,短收超支
不补,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区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包干基数,市区按上年实
际收入扣除上缴省的42.7%后,作为收入基数;按市核定的财政支出指标(含一次性支出),作
为支出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区,其收大于支出差额,由区按比例上缴市财政;支出
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区,其收不抵支的差额由市定额补助。从下年起,每年按递增10%补给,
超收节支归区,减收超支不补。碾子山区仍按1985年试行办法执行。今后市区的财政体制将随
着中央对市财政体制的变动而相应的改变。

  二、商业、饮食服务业方面

  实行政企分开,分级管理的体制。富拉尔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各局
(总公司)管理的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包括商业卫生),全部归区管理。

  三、工商管理方面

  实行统一政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区负责现定范围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审批和农
贸、轻工、其他专业市场、个体工商业管理以及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审批。所收缴的管理费和用
途,按省财政厅财经[1984]38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1984]62号联合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体制。市负责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和管理。富拉尔基、昂昂溪
区、碾子山、梅里斯区的主干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的永久性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工程,由市统一审批,其他由区审批和管理,中心区的一切永久性建筑,统由市审批;危房翻
建,由市、区联合审批。各区港内的临时性用地,由市审批,各区办理手续和收费。各区可以
自筹资金,依据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按照详细规划,组织旧区改造和新区开。

五、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地管理方面

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统一设计要求,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市负责中,长期
规划和主要道路及中心城区广场的建设和管理;龙沙、建华、铁锋区的一般街道,富拉尔基、
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区的全部道路和广场的建设、管理,一律由区负责。占道和挖道,按
照市、区分工,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

  园林绿地,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和中心
城区的公园、广场及主要道路(包括街心绿化)的绿化和管理。各区管理的公园、苗圃和一般街
道绿化(包括街心绿地)的管理,统由各区负责。除古树古木外,一般树木砍伐的挖占绿地,实
行谁管理由谁批准收费、修复的办法。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园林绿化建设。所有园林绿地一律不
准占用,由市严格控制。

  六、环境卫生方面

  实行市、区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和监督检查《环卫条例》、《市容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及中心城区的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垃圾集中清运,中心城区的一般道路的清扫保洁、环卫
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清掏、保洁、修建统由区负责,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区的环
境卫生管理,全部由区负责。

  七、环境保护方面

  实行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监
督检查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科研和人才培训等。各区负责市环境保护工作规定的组织
实施和环境监测,按规定收缴排污费和罚没款。排污费上缴省后的结余部分,市、区按比例分
成,专款用专。

  八、建材企业

  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分级管理体制。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建材企业归市管理;第四砖
厂、第五砖厂、经星砖厂、红桥砖厂、红卫砖厂放给所在区管理。

  向区下放部分管理权限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1、向区放权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从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
市城建委、市财贸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抽出专人组成办公室,抓好落实。

  2、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经市体改委审查,报主管市长批准后执行。向区下放部
分管理权限后,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坚持商品物资供应渠道不变,专项拨款不变,决不
能撤手不管。各区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放权后出现经济秩
序紊乱。

  3、为适应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工作需要,各区政府要相应地调整,充实和加强有关管理
部门,完善区级管理体制,保证放到区的企事业在原来基础上有所发展。各区的编制,内设机
构问题,由市体改委,市编委办公室尽快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各有关部门要和区共同做好交接工作,特别是要交接好经济帐。对于资金、物资、设
备和债权债务一定要核查清楚,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流失或借机发钱物。问题较多的单位,要
先审计后交接。

  5、切实加强对区放权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确定一名领导抓好这项工
作,深入细致地做好下放单位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务于六月末以前完
成交接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改革,促进所有权经营分离,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
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承包经营要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企
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四者利益。

  第三条 确定承包经营基数的原则: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款自补。既要保
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要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福利。

  第四条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通过基数招标、厂长(经理)招聘、选拔经营者,使人才
脱颖而出,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型企业家队伍。

  第五条 承包经营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章 实施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资产清查。由承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组织进行。对资产
遗留问题予以认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第七条 确定承包基数,主要参照企业上年上缴利润或前三年平均上缴利润以及加减可预
见的增减因素,由发包方会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进行测算和评估。如对某些问题有争议,
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拉交市经营机制改革协调小组裁决。

  第八条 经营者的生产,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基数招标。厂长(经理)的招聘,具体办法
按《齐齐哈尔市企业(厂长)招聘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合同签定。承包企业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财产的所有者为发包方,中标者代
表企业为承包方,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经公。

  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承包形式,经营期限,分年度经营目标,发包方权利、义务、承
包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奖惩等。

  第十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限,一般为3—5年,个别情况可1—2年。经营期满后,由发包方
邀请审计(按审计程序分工办理)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和考评。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中止或解除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影响,使企业利润大幅度下降,下
降额占企业年度利润20%以内的,由企业自行消化,对超过企业年度利润20%的部分,由双方
协商修订。

  第十二条 承包方在年度内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出现难以扭转的困难局面
时,发包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撤销委托经营书。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提
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上级部门干扰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提出中止或
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解承包合同,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因本
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原因,变更、中止或解除承包合同时,须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
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经营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四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承包后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应相应进行调整,一方面要认真履行承包合
同中规定的义务,搞好服务,尊重经营者的职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行使政府管理职
能,对企业生产方向,产品结合调整进行指导,对企业的设备状况,职工安全、财务预算、缴
利纳税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定期向发包方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和职工群众的民主监
督。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下,经营者对企业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的需要进行调整,设置管理机构,决定人事安排和对企业自有资金的支配,自主选择内部工资
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增值的条件下,对闲置资产可以出租,但必须报
发包方备案。

  第十七条 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经营者即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
位或个人对经营管理的非法干预和乱摊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企业要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建立分帐管理制度。国家资金包括承包
前占用的国家资产净值和国拨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包括承包后的留利,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国家
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由留利还贷增加的固定资产。用税前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增
加的固定资产,接承包前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和资金占用比例折算国家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
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和企业固定资产占用比例与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企业留利做为负亏的风险基金。如完不成上缴利润可用企业留利抵缴。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必须包死上缴利润基数,对超支利润部分可根据不同承包经营形式。
实行超收分成或者超收全留。亏损企业限期扭亏,超亏自补,减亏归已或减亏分成。

  第二十条 无论实行何种承包形式,企业的超收分成都要按二步利改税的规定,采取“先
交后退”的办法,年终结算。超收分成期限在下年三月末以前由财政一次列支拨给企业,任何
部门和个人都要信守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超基数分成主要用于增强企业后续能力,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开发
新产品,归还贷云南省和处理历史包袱,少部分用于企业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但最多不得超过
超基数部分的30%,凡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必须经发包方审定,财政、税务、银行部门负
责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经营者的收入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完成承包合同的经营者年收入可相当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2—3倍,对于经
营者贡献大、企业效益高、经营难度大的还可适当提高;超过承包基数30%以内的经营者收入
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2—3倍。有特殊贡献的经营者,经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可
以重奖,凡超过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支付。经营期满后,较好地完成承包
经营目标的,由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经营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和今后参
加招聘的依据。对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市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经营者平时按承包企业厂级干部收入借支,年终按承包经营成果算,多退少补。经营者经
营期满或中止,解除合同后,仍恢复其档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在年终完不成经营合同的经营者,扣罚其基本工资。对完不成上缴基数利
润部门用企业自有基金弥补,以弥补额占上级基数利润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和扣除基本工资的依
据。弥补额占上缴基数利润10%以内,扣罚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0%;弥补额占上缴基数利润
的20%以内,扣罚全年工资收总额的40%,;弥补额超过上缴基数利润20%以上的,扣罚全年
工资收入总额的50%,扣罚的年工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全年工资总额的50%。扣罚时间在下年
一月份开始,限期八个月扣完。

  对于发生质量、设备、安全等问题而损害了企业、消费者和广大职工利益,造成不良的社
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经营者酌情扣罚全年工资总额的10一30%;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
政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经营者的奖罚,由发包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承包经营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奖惩标准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方案
由经营者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主管部门的奖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各承包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初下达的上缴基数利润进行考核。年终
承包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净入库总额超过上缴利润基数的,以超过部门为基数计提2—5%作
为承包企业主管部门的奖金。奖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对机关有功人员的
奖励和福利。用于奖励和福利的基金使用也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企业主管部门完不成全系统上缴利润,每少完成1%,扣机关年度工资
总额的1%,扣罚最多不得超过机关年度工资总额的20%(机关内部扣罚办法自定,对主要责任
者及部门应重罚),扣罚的工资在下年一月份开始,限期三个月扣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交、财贸、建材、农牧等国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企业厂长(经理)
  招聘试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提高承包质量,加快承包进度,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中标者的条件:坚定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神,廉洁奉公、身
体健康。投标、中标者不受所有制、级别、年龄、文化程度、地域、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和职工群众投标,破除部门所有制,支持中
标人到职工作。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可以是个人、集体或企业。担集体和企业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法人
代表。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本行业、本市人员、特别是原厂长(经理),可优先中标。

  第六条 以招标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吸收有关方面职工代
表参加,组成招标考研小组。按照招标、投标、初审、听取治厂方案,进行答辩以及论证程序、
考核确定中标者。

  第七条 发包方应将招标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企业现状和投标者条件等,通过各种
形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以招标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根据企业近期经济技
术指标、经营现状、市场环境、潜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确定招标标底。要突出技术改
造,新产品开发等的指标,以确保企业后续能力。招标标底公开与否可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由主管部门对投标者进行严肃,认真的资格审查,并组织合格人员到企业进行实
地考察。

  第十条 中标人即为企业法人代表,由招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委托经营证书,并按干部管
理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 中标者的权利、义务、收入和奖罚,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等,按齐政发
[1987]68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单位中标人应办理停职手续,合同中止或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的,原
单位应予接收,并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期间,原企业厂长(经理)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组织好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如出现问题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中标的原企业领导人一般不予调出,就地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在其离任前进行离职审计,并将任期经营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招标考证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对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者,一经发现,取消
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原则上也适用于承包经营企业内部对各级干部的
招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