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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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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取事主要从民国12年(1923年)建治起,下限至1985年末。只有历史沿革、出土文
物、风俗习惯等有关章节适当向前追溯。

二、本志分为19篇、69章、254节。节下设目,采用页下注释,史料一般不注出处,约70
万余字。

三、“大事记”,只记主要机构变更、重要会议、重点工程、重大成就及其他大事件等,
共550条,其中:中华民国时期(1923年l0月23日~1931年)40条、伪满洲目时期(1932年~1945
年8月15日)51条、解放后(1945年8月16日~1985年12月31日)459条。

四、“人物传”,按“生人不立传”原则,入传者为已故各界知名人士,亦有极少已亡反
动人物,作反面教员用之。计立传25人,其中:烈士8人、劳模1人、党政军高于3人、各界人
士10人、反动人物3人。其他著名在世人物,只收入人物表或在有关章节中记述。

五、“附录”辑录有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资料目录及部分重要史料,以补充正文。

六、为避免重复,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或有关章节,不另立篇章。

七、所载艺文,取其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代表性的文艺作品、学术论文,只载书名、刊名、
题目、作者、出版和发表时间。

八、本志纪年,清朝、民国、伪满时期的时间均按当时习惯纪年方法,并以公元纪年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