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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生产关系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生产关系





依安原系牧场,设治初地广人希至民国17年(1928年),大量官荒旗地私有化,占有关系发
生变化。土地多被官吏和富人占有,无地少地农户甚多,形成租佃关系,始有出租地主和经营
地主。

出租地主出租土地分包租(即“死租”)和分租(即“活租”)两种。包租租额:己等地①(①价
在100元以上者为甲等地;80元以上者为乙等地,60元以上者为丙等地,40元以上者为丁等地,
20元以上者为戊等地,10元以上者为己等地,10元以下者为庚等地。) 租粮,三色(大豆、谷子、
高粱)交租,每亩②(②地系10亩为垧,45垧为方,36方为井。) 每年2斗;庚等地租粮每亩每年1
斗2升。分租租额:己等地每亩地主所得4成,佃户得6成;庚等地每亩地主所得3成,佃户得7成。

经营地主以雇役分益制为经营方式,俗称“耪青”,一般是凭口头“契约”,秋后分粮。
分耪内青和耪外青两种。耪内青:一是雇人在地主家常年吃住,挣工钱;二是招户由地主借给
土地、耕畜、种子、住房等,秋后所收产物七三分,地主得7成,佃户得3成。耪外青:由地主
贷给土地和住房,费用佃户自备,秋后分粮,按倒三七、倒四六或对半不等。

伪满时期,土地所有关系沿袭旧制,农户租地为实物地租。地主经营形式有两种:一是经
营地主,有的自己参加劳动,主要是雇用长工或短工。长工在地主家外负耕种,内干家务杂活,
每年农历腊月(12月)二十三后付工钱。短工是按天、按月计工,即“月工”,农忙季节招雇,
农闲时辞退。二是出租地主,自己不耕种,出租土地。租地户由介绍人担保,同地主商租后,
双方签租约,叫“租契”。加之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广大农民极端贫困。

伪满康德2年(1935年)依安县农户调查表




(③地主指出租上或雇工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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