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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把抗日战争
时期“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政策。1947年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
农民平分地主土地和财产。至1948年7月,翻身农民领得土地执照,土地归劳动人民所有,实现
耕者有其田。1951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县委经
试点,建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至1959年,按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要求,各公社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把草原、土地、山林交由县人民政府统管。1961年4月,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规定,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和生产队三级所有。1962年,进行行政区域划分,划清公社间土地界限,同年7月印发<依安县行
政区划图》。“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随意占用,无人管理。1972年,农业科农政股设专人
主管土地工作。1973年,设土地管理组。1974年,改为土地管理办公室,属农业科。1979年10
月,为266个单位进行土地划界。68438个土地使用者领<土地使用证>,建县、社两级土地档案,
对农村占地进行清理,清出非法占地124个单位,占地面积47.94亩,补办征地45.11亩,补交征
地补偿费42.6万元,补交农民空头农业税3.6万元,收回不合理占地550亩,调处土地纠纷10起,
其中重大纠纷1起。1980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砂石、土矿管理规定》,成立砂石管理站,
工作人员10人,发放10户《砂石使用证》。1981年,依照黑龙江识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制订
宅基地标准和用地控制规划,对农村社员房宅基地进行清理,清出超占地5万余亩,暂顶自留地。
发放部分社、队社员《宅基地执照》。县土地管理办公室颁发《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建申请、审查、批准占用土地手续。是年,县人民政府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土地管理先进
县,并介绍经验。1981年,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7人,其他管理人员
23人,负责土地征用审核,组织土地资源勘测,调处土地纠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1982
年,土地办设人秘、地管、资源利用股和测绘队(集体),工作人员30人(集体15人),18个人民
公社均配土地管理员(合同工)。是年,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县。1983年,土
地办被嫩江地区行政公署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单位。1984年2月,土地办公室定为常设机构,属农
业局,同年7月建412平方米办公楼。1985年3月,调整乡(镇)土地管理员,招聘14名合同制干部
为土地助理。县人民政府批转土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农民建房滥占耕地的报告》,对城乡
建房滥占耕地进行调查,城镇基本建设占地335.21亩(住宅建设占地108亩,生产建设占地227.21
亩),其中占菜地0.79亩,占耕地229.7亩。乡(镇)建设占地48.7亩(住宅建设占地4亩,生产建
设占地44.7亩),其中占耕地45.98亩。处理土地纠纷1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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