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管理
第三节 林木管理
民国时期,依安县林木由实业局(后改建设局)兼管。伪满时期,内务局实业股(后改实业
科)分管。
1946年,由建设科(后改实业科)分管。1948年,县农业科设专人管理。1950年后,各级行
政部门均建林业管理机构。1952年6月,林业科成立。1957年,并入县农业局,设林业总站,
区均成立林业站。1958年,复建县林业科,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公社设林业站,生产大队设
林业委员。1962年,改为县林业水利科。1963年5月23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依安县林木保
护暂行办法》(草案)。同年10月,分立为县林业科。1967年4月,归生产委员会。1973年6月,
恢复县林业科,设林业总站、防治站、工作人员24人。1978年7月2日,县革命委员会下发《关
于加强林木管护的规定》。1981年5月31日,县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建专兼职林木管护员,幼林按“三、二、一”①(①“三、二,一”。幼林第1年铲趟3遍,第
2年铲趟2遍,第3年铲趟1遍。)要求铲趟,成林适时修枝和间伐,加强成幼林田间管理。
对347起乱砍滥伐毁林案件进行处理。1982年11月22日,县委、县政府下发《认真贯彻中
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决定》,实行“一专、两定、三包”
(专职护林员;定报酬、定奖惩;包株数、包林带、包管护)责任制,形成公社、生产大队、生
产队三级护林网。全县18个护林大队,232个护林中队,1489名专兼职护林员。1984年2月,科
改称局。至1985年,局下属国营第一、二苗圃、机械化林尝经营林尝薪炭林场,职工146人。
同年7月9日,县政府下发《关于保护林木资源的布告》,实行“专户承包”、“联户承包”、
“集体支助专户承包”责任制。全县林业专业户529户,专兼职护林员1385人,其中专职护林员
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