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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1958年,设专人管理渔政。1962年,自然河流划分新兴、新屯、泰东和国营渔场4片,各
选片长1人,定期研究渔业生产。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对渔具、渔法及禁渔期做具体规定。对80处捕鱼点进行整顿,建渔民档案,核发许可证。1970
年,水产站设专人管理渔政。1980年,水产科设2人专抓渔政工作,每年例行发放禁渔期布告,
检查渔具、渔法,核发渔业许可证,打击私捕乱捞和非法渔业,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秩序,
监测工业污水,收缴渔业管理税等。1983~1985年,为加强渔政管理,对自然河域分新兴、新
屯、泰东3片,45处捕鱼点分别建渔民档案,对自然水域规定,每年5月25日~7月10日为禁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