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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企业管理

第七节 企业管理




一、体制改革

1946年后,地方国营工业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生产和行政等重大事宜由厂长(经
理)决定。企业中党组织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监督和保
证生产计划完成。1957年始,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实行党委(或支部)领导下的厂长(经理)
负责制,企业中生产等重大问题由党委(或支部)讨论决定,由厂长(经理)执行。集体所有制企
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选举理事会与监事会,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生产、管理行政,
监事会起监督作用。1958年,合作社逐渐改为合作厂,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60年,工业
企业贯彻《鞍钢宪法》。1964年,工业战线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工业学大庆”群众运
动,各行各业按大庆式企业制订规划,召开“大庆式企业”命名大会等。1966年后,“踢开党
委闹革命”,批判“一长制”,由群众组织管理企业,革命委员会成立,实行一元化领导。1978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公布后,恢复党委(支部)领导下的
厂长(经理)负责制。1981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普遍
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管理企业。1983年11月,集体企业恢复手工业
合作社联合社,成立理事、监事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重大事项由职
代会讨论,由理事会决议,职代会选举产生厂长,企业生产经营由厂长(经理)负责,党组织起
保证、监督作用。乡(镇)企业全面推行“一包、三改”(即经济承包责任制;改领导任免制为
选举招聘制、改职工录用制为合同制、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制)经营管理。1984年4月,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小型国营企业放开经营的规定》和县政府下发‘关于小型工业企业放开经营若
干问题的决定),对12家国营企业分两批放开经营,占预算内13家企业的91%。实行“国家所有,
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经营形式,即在完成国家计划前提下,企业有产供销决策、
民主选举厂长和自行组阁、中层干部任免、内部机构设置权;对税后留利有自行分配、招聘科
技人员、择优录用工人、职工群众奖惩权;属市场调解产品有自定产品价格权,除劳保福利待
遇外,其余各项有自行规定权;对不合理摊派和平调有拒绝权。县制瓦厂率先实行民主选举厂
长,厂长曲兆仁大胆改革,自行组阁,选拔有才干、懂技术、会管理的人为副厂长和车间主任,
制定定额计件、岗位工资、联产计酬等经济承包责任制,与工人一起将火炕干燥改为塑料大棚
和利用太阳能干燥,制瓦用半干挤真空挤瓦机,耳子窑改为轮窑烧瓦,万片瓦耗煤由国标6吨降
至1.35吨,创黑龙江省同行业之首。是年,扭转连续10年亏损局面,.盈利1.6万元。1985年,
县在棉织厂进行政企分开试点后,全面推行政企分设,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厂长负责制,党
组织集中精力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

二、规章制度

1946年始,工厂制定劳动纪律和财务管理、政治学习等制度。1953年后,逐渐建立操作规
程、质量检查、设备动力、人事保卫等制度。1966年后,各种规章制度被砸乱。1976年后,重
新恢复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1982年后,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职工守则》
等,国营企业制定《工厂法》奖惩办法及计量管理、产品升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制度。
集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财务、职工奖惩等规章制度。

三、核算形式

1950年,工厂实行一级核算。1970年,为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实行并推广工厂、车间或班
组两级经济核算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则由财政部
门退库。1980年以来,落实经济责任制,由统收统支改为“利润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等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结余分红。1984年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
税,即按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方法,对盈亏企业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盈利不上缴,亏损不退库。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弊端,工
厂、车间、班组层层承包,费用包干、超利分成,集体计件等实行三级核算制。制瓦厂建立经
济承包责任制256条,至1985年盈利5.3万元。集体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工厂、
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制。

毛巾厂实行集体承包“以分计酬,内部买卖,成本收购,盈亏自理”。乡(镇)企业实行集
体、个人承包,大厂以车间单独核算,小厂以厂为单独核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