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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力管理

第三节 电力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46年,建泰安电业分局,职工16人。由北安电业局管理并供电,1949年,改为依安县营
业所。1958年,改建电力科,职工25人。属县人委,政企合一,由行政领导主管供电业务。1
959年4月,电力科并入发电厂,安装1 500瓩发电机组,始自行发电,供城乡生产、生活用电。
下设供电所,职工175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厂长分工负责制,属县工业局。1961年9月,发电
厂因耗煤多、亏损大下马,仍由北安供电。建电业所,职工38人。1967年4月,属生产委员会,
公社均建电管站,县负责业务指导、监督。1969年7月,建电业革委会。1970年3月,改为水电
科。1971年,自筹资金架设拉(拉哈镇)依(依安镇)35000千伏安输电线路,县城始由齐齐哈尔
电业局供电。1974年始,设电业科,增建城电所,职工118人。同年,设党总支委员会,属县直
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兼局长。1978年10月,改为电业局,增设修试所、电器修配厂和承装队,
职工151人。1980年10月,属县人民政府。同年,设专职副书记负责党务工作,长主管局务。至
1985年,农村17个乡镇均设电管站,城乡职工422人(其中干部36人)。

二、经营管理

1959年始,按国家规定实行抄表、核算、收费“三口独立”对外,要求抄表率达98%以上,
收费率达100%,每月28日前向主管局结清电费。做到月月结清,年末结零,拖欠者停止供电。
1983年后,局由登记室统一对外办理用电手续,对内归口办理用电手续,并答复用户用电事宜。
每年对用电大户和电业所出口计量表校对1次,发现误差,及时校准,并坚持查电,对窃电者进
行批评教育和罚款。对公社实行奖励制度,年末结零的给主管领导和电业所物质奖励。年趸售
收入56万元。1984年,乡镇均不托欠电费,线损大幅度下降。1985年,趸售收入增至80余万元。

三、规章制度

1959年后,执行国家水电部下发《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高压配电安装设计技术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力线
路防护规程》、《电器事故处理规程》等27项规程。1982~1985年,每年6、7、8月开展“百日
安全”活动,县组成领导小组,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和布告等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安
全用电知识。对变电所和用户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每年在百日安全活动中均处理大
小隐患百余件。对变压器、供电配电线路等进行春检和秋检,凡发现不合格电器设备立即维修
或更换。每年办1次城乡电工培训班,合格者发电工证,不合格者取消电工资格。因此未发生重
大恶性事故,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