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人商业与社会主义改造 民国12年(1923年)10月,依安设治时,设龙泉(依龙镇)、双阳、三兴、泰安(依安镇)等4
处商镇。嗣后,商民日增,商号并起,共有粮栈、钱庄、杂货、药肆、饭馆、车旅店、理发等
167户。民国14年(1925年),宝泉镇(阳春乡)由拜泉县划入。至民国16年(1927年)间,各业俱兴,
较大商号有52户,可谓商业兴盛时期。民国18年(1929年)10月后(泰安镇51户商号划归克山县),
县内绸缎、布匹商每家资金约2500元,年营业额约8000元,杂货商每户资本约10005己,年营业
额约5000元;饭馆商每户资本约3000元,年营业额约1200元;鞋帽商每家资本约600元,年营业
额约2400元;粮栈商每家资本约6000元,年营业额约1.2万元;药商每户资本约800万,年营业
额1600元。计年营业总额约24万元。民国19年(1930年),行业21种:杂(山)货27户、钱粮业7户、
京庄2户、绸缎庄1户、衣庄1户、药行10户、木行4户、皮行1户、铁行1户、金店3户、茶食店3
户、鞋店1户、饭店(庄)8户、大店3户、车店3户、染坊2户、客栈2户、旅馆6户、白铁铺1户、
烧锅3户,共有商号89户,各商号多为零售,亦有兼营小百货批发。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10月
30日,日军侵入,股匪横行,商农破产,百业凋零。伪满大同2年(1933年),伪满洲国政府公布
《经济建设纲要》,规定凡属国家性之基本产业,均设专业公司,采用一公司一专业制,使地
方商业发展受到限制。商品主要靠输入,品种有:杂货、棉细布、绢细布、毛布、罗纱、砂糖、
棉花、化妆品、茶、果等,总值99.7万元。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商业恢复,杂货店76户、
粮栈9户、金店4户、木材店6户、粮米店27户、染坊4户、药店15户、估衣铺12户、成衣铺15户、
磁陶铁器铺8户、生果铺6户、肉铺10户、蔬菜铺7户、饭店15户、旅店1户,计224户。伪满康德
2年(1935年),私商倒闭,商号73户,其中:杂(鲜)货店41户、.药(铺)店6户、金店1户、饭店
14户、旅店7户、豆腐店2户、酒局1户、书店1户。资本1000元以上者8户、100元以上者39户、
100元以下者26户。另有,日本人开办商店4户、食品株式会社1处、旅店1户。伪满康德4年(1937
年),制定《重要产业统制法》,实行配售统制。伪满康德7年(1940年)11月,生活必需品之灯
油、盐、火柴等,亦与棉布相同,列为农产物“出荷”之配给品,改由专卖局用票配售,配给
盐1.46万斤、火柴13647箱。伪满康德8年(1941年),公布“七·二五”冻结商品价格命令,重
要物资(包括专卖品)一律实行票制,对百姓进行配给。各商号按同业组合,卖“七·二五”价
格令停止剩余商品,市面一片萧条冷落。
伪满康德8年(1941年)专卖机关
1946年初,私人商业549户,资金13146万元(东北流通券)。至1948年初,土地改革中,捎
挂部分城镇工商业者,使部分铺商、摊贩休业,经工商调处委员会调处,重新开业。1949年,
私人商业417户(其中饮食服务业122户),从业人员993人,资金57232元,销售额100.51万元。
1951年,为私营商业兴盛时期,私人商业1332户,其中:坐商445户、行商5户、摊贩678户、饮
食服务业204户,从业人员2252人,资金37万余元,销售额317.37万元。1952年,国营商业不断
改善经营,增加品种,逐步控制市场,对私商进行节制性监督,私人商业减至998户,从业人员
1670人。1953年,私人商业增至1037户,从业人员1734人,资金55万余元,销售额406.7万元。
1954年8月,县委根据省委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指示,对全县私人商业进行调查,
共有私人商业748户,从业人员1151人,资金322605元,其中:县城544户,从业人员871人,资
金261825元;农村204户,从业人员280人,资金60780元。因部分私营者对政策不托底,至年末
休业301户。县委对国营商业实行部分退让和调整,给私人商业以切实安排,解决市尝物价、批
零、网点、资金、税收等问题,使部分休业户得以复业。1955年6月,县委成立对资本主义工商
业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干部深入城乡,指导运动开展。采取全行业改组和以小带
大,以先进带落后方法,百货业除全行业公私合营外,还吸收眼镜店和文具店合营,旧物寄卖商
店和蔬菜商店吸收部分摊贩。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确定利息,不采取分红办法,对小商小贩
组成合作小组,采取按比例提取公积金后分红办法。1956年2月,认真贯彻“统筹兼顾,全面按
排,积极改造”政策,私人商业39户、123人组成3个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145户、359人组成
18个商店、食堂,75户、78人组成10个合作小组。至年末,用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把私人商业纳
入国家经济计划轨道,城镇529户、856人,资金66403元和农村204户、9.80人,资金60780元,
组成公私合营商店46个、合作商店35个、流动合作商店(摊床)54个、合作小组21个、代销(经销)
店20个、供销社门市部28个。公私合营商店确定定息,不采取分红办法,合作小组采取规定按
比例提取公积金外分红办法。对私方或代理人作适当安最,年轻的量才使用,年纪大的允许其
子女替换。至同年10月,销售额比上年提高60.46%。1966年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改为国营企
业。1980年,原工商业者255人,有248人被区别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其中:小商237人,小贩3
人,小手工业者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