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商业
第四节 个体商业
1980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城镇兴起个体商业4户,从业人员23人。1981年,个体商业增至242户,从业人员506人,其中:
县城197户,从业人员.407人;农村45户,从业人员99人。1983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通知》,全县个体商业增至680户,从业
人员880人,其中:县城69户,从业人员211人;农村611户,从业人员699人。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若干规定》,按照“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个体
商业发展为1174户,从业人员2251人,其中:县城299户,从业人员420人;农村875户,从业
人员1831人。至1985年,个体商业1308户,从业人员2150人,其中:县城245户,从业人员307
人;农村1063户,从业人员18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