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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管理

第三节 物资管理





1950年,国家为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争取财政基本好转,对煤炭、钢材、木
材、水泥等重要物资进行平衡调度,工业企业和民用重要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编制申请计划上
报,东北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编制物资分配计划(草案),供需单位根据分配计划,
采取集中订货方式签订供应合同。一是通过计划直接调拨;二是通过商业渠道销售。1953年后,
生产资料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称“统配物资”;国务院各部统一分配物资,称“部管物
资”;地方企业生产物资由地方管理,称“地管物资”。

统配物资 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编制物资平衡表和分配计划,报国务院审批下达。统配物
资品种有黑色金属(生铁、钢材、废钢铁)、有色金属(铜、铝、铅、锌、杂铜等)、燃料电力(煤
炭、石油制品和电力)、化工产品(橡胶、轮胎、烧碱、纯碱、硫酸和化工产品)、森工产品(木
材)、建筑材料(水泥)、机电产品(汽车、金属切削机床、动力机械、电工产品)。

部管物资 国务院各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制综合平衡表和分配计划,经主管部长批准下
达。各部分配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部管物资品种有炉料(焦炭、矽铁、锰铁、镁砖、耐火材
料)、化工产品(电石、纯苯、甲醛、化工中间体和医药原料)、炭素制品(电极、炭素块)、橡
胶制品(运输带、三角带)、建筑材料(平板玻璃、石棉制品)、轻工产品(新闻纸、纸袋纸、氯
化钾、溴素、原盐)、纺织产品(麻袋、麻布)、机电产品(电动葫芦、农业机械、轻工和纺织等
设备)。

地管物资 除统配、部管一、二类生产资料外,通称“三类物资”,主要通过商业渠道和
企业自销,市场调节产、供、销关系。物资分配分为“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分别采
劝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分配方式。物资供应分为计划供应和市场供应体系,采取调拨价
和市场牌价制度。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改革物资计划分配制度,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
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物资调拨制度。1959年,第一季度实行“地区平衡”管理办法,第
二季度改为“统筹统支”和“统筹统支与差额调拨相结合”管理办法。1960年7月,县物资部
门按照中共中央提出“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物资工作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
则,确定其任务是:按国家和上级计划,负责全县物资收购、供应、管理、调拨、调剂等工作,
并管理对外地区调拨国家分配的统配、部管物资。为加强物资管理,上级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管理费金属材料收2.5%,机电产品收1.8%,建筑材料和轻工产品收3%,化工产品收2%;进
货费(运杂费)由省统一制定费率,如木材进货费为17.2元;代购、代销费1%;物资综合供应部
门帮助调剂解决物资收费不超5%。1962年,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体制。196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经营”原则,制定“三类物资”经营管理目
录有5229个品种,组织定点供应,稳定协作关系,把主要“三类物资”生产和所需材料纳入各
级供应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行之有效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处于无政府状态。1977
年,按国家“改变物资管理方向,应当是加强计划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管理”要
求,物资指标由中央逐级下达,物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按计划规定指标,就地就近供应。1980
年始,对生产特需项目物资,实行直达供应。对一般项目生产维修用“三材”(钢材、木材、水
泥)实行分配指标,直接供应到户,减少中转环节,加速物资周转。煤炭实行凭证定量供应,钢
材、木材、水泥实行定额供应,年末核销。1982年始,国家物资局将251种统配物资减至21种,
执行指令性分配计划数目和价格经营,计划外资源和部管物资,均实行开放性经营,运用指导
性市场调节,使产、供、销直接见面,用浮动价格调整供求关系。经营计划内与计划外综合比
例为六比四(即计划内物资占60%,计划外物资占40%)。至1985年,国家物资局确定统配物资
有19种,即黑色金属类:钢材、生铁、废钢铁;有色金属类:铜、铅、铝、锌、铜材、铝材;
燃料类:煤炭、重油;化工产品类:橡胶、轮胎、硫酸、烧碱、纯碱;森工产品类:木材;建
筑材料类:水泥;机电产品类:汽车。经营计划内物资与自行采购计划外物资综合比例是四比
六,使计划外市场调节增加,实行物资开放经营,多层次、多渠道组织购销,扩大经营网络,
充分利用价值杠杆作用,调节需求关系,满足物资供应。

1964~1985年依安县物资主要商品购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