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19年(1930年),私人工商业196家。伪满康德8年(1941年),私人工商业245家。1946
年,私人工商业638家,资金13146万元(伪币)。1949年,登记私人工商业1274家,其中:商业
673家(国营7家)、工业601家(国营、集体8家),资金1374611万元(东北流通券)。1956年,地
方国营工业11家,合营工业2家,手工业和乡社工业44家,国合商业172家,其中供销合作社商
业151家。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管理登记试行办法》。1963年,工商户登记发
证。1979年,登记发照各类工业企业360家,其中:国营45家、大集体85家、小集体18家、校
办工业8家、社办工业204家,个体工商业285家。1981年,登记商业企业353家,其中:国营142
家、大集体32家、小集体179家。1982年,对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共查出24户企业违章经
营,按政策给予处理。1983~1985年,共处理48户违法经营企业,收缴并烧毁一批进口旧服装、
假药、冒牌香烟和假花椒面等,金额3万余元。登记工商企业1048户,其中:工业、交通、建
筑399户,商业、饮食、服务649户,职工31855人,资金总额1237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