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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管理

第三节 财政管理





1949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增产节约,积累资金,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财政
方针,全县开展生产自给,使国家补助逐年减少。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高度集中
预算管理体制。1951年始,采取固定收入加分成或分项比例分成财政体制。1959年,贯彻“收
支下放,综合分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任务。1976年,实行“定
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1年一定”财政体制。1980年,改为“收支包干,分级负责”
新财政体制,一定5年不变,做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至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依安定为定额补
助县,每年省拨给补助3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