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及税率 民国时期,有3大税系:即国税、附加税、地方捐。国税包括盐税、烟酒税、煤油税、邮
包税、印花税、遗产税等10余种;附加税包括田赋税、契税、牙税、屠宰税、渔税、市地税等
20余种;地方捐包括盐捐、妓捐、商捐、警察捐、自卫捐、田亩捐等10几种。伪满时期沿用旧
税种,增加捐目,调高税率,各种税捐50多种。伪满康德3年(1936年),加收税捐84122元,占
财政收入的93%。
1946年,除农业税外,主要征收税:
一、货物税
凡生产产品厂、商业生产商品,属税法列举品目均征收货物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
《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货物品目1136个,税率最低2%,最高120%。同年12月,财政
部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应征货物品目减至358个。本县货物税执行12个税目、33
个细目。至1958年9月,货物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二、商品流通税
根据以商品生产到消费实行1次课征税种。1953年,国家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
细则》,将货物税、营业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税率最低5%,最高66%。本县商品流通税
执行3个税目、11个细目。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三、工商业税
是对工商企业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税种。1950年,工商业所得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
税率最低5%,最高50%。同年12月,工商业所得税累进税由14级增至21级,所得税起征点由100
元调为300元,最高累进点由3000元调至1万元。
营业税 凡工商业户,不分经济性质,均得按营业额、收益额、佣金额,分别按照不同行
业制定比例税率交纳营业税。1950年12月,营业税率由1~20%调为1~15%。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单位和个人,
均交纳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 1973年1月,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
税,工商税执行税目25个,税率40个,不同的10个,最低3%,最高60%。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始,全国执行税目270个,税率349个,不同税率24个。本县将工商
税改为产品税,开征税目45个,税率48个,不同税率12个。
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始,全国执行税目12个,税率13个,不同税率6个。本县将工商税
改为增值税,开征税目2个,税率2个。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始,全国执行税目11个,税率25个,不同税率4个。本县将工商税
改为营业税,开征税目10个,税率18个,不同税率3个。
四、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属工商业税一部分。1958年9月,从工商业税中分出为工商所
得税,除上交利润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凡从事工商经营经济单位和个人,均在年度内结算净利
润,缴纳所得税,各种性质行业在各个时期征收所得税皆不同。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供销合作社所得税按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始,税率以
39%比例税率征收。
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 1962年,国家对手工业、交通运输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
率收所得税。最低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
税率为55%。
合作商业所得税 1963年后,合作商业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纳所得税,最低级全年所得
额在25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级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按应征所得额分别加征
1~4成,至1979年,取消加成征收规定。
私营商业所得税 1963年后,私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纳所得税,最低级全年所
得额12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级全年所得额在1 320元以上,税率为62%,全年所得额在
1800元以上,按应征税额分别加征1~4成。
14级全额累进税率
社队企业所得税 1964年第三季度始,执行手工业、交通运输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合作商
业9级超额累进税率。1965年7月,实行减半征收。1979年第一季始,改按20%比例税率征收,
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内免征。1982年4月1日,实行对从事商业经营和小印刷及烟酒生产,改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取消3000元免征额照顾。
五、地方各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开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按季(1、4、7、10月)征收,为便利纳税,并为半年或1年征收。1979年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1月,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改为城市房地产税,由城市房地产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纳税。1955年,本县
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征收标准分为3类16级:1类1级征收30.24元、2级26.2g元、3级21.7元、
4级17.1元、5级12.5元;2类1级征收15.12元、2级12.82元、3级10.43元、4级6.8元、5级4.67
元;3类1级征收11.96元、2级10.42元、3级8.6元、4级6.37元、5级4.48元、6级2.66元。
屠宰税 凡宰杀猪、羊、牛、马、骡、驴征收屠宰税。1950年12月,开征屠宰税,税率为
10%。1957年1月,税率改为8%。1961年,改为定额税,屠宰牛每头7元,猪、马、骡、驴每
头(匹)5元,羊每只1.5元。1958年,屠宰税改为牛每头5元,马、骡每匹3元,驴每头2元,猪
每头1元。1973年,屠宰税调为猪每头3元,羊每只0.5元。1985年,调整屠宰税,牛每头8元,
马、骡、猪每头(匹)5元,驴每头3元,羊每只1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2月始,凡牛、马、骡、驴、羊、猪等私人成交,均由买方按成交价
纳5%牲畜交易税。
文化娱乐税 1950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按《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规定,戏剧、电影及娱乐税率为1~20%;舞场税率为50%;筵席税率为10~20%,起征点3元;
旅馆税率为10~20%,起征点2元;冷饮税率为10~20%,起征点1元。1953年始,将舞尝筵席、
旅馆、冷饮并入工商税,戏剧、电影及娱乐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文化娱乐税
率为10%。
1950~1985年依安县税收收入年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