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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金银兑换

第六节 金银兑换





1950年,国家为加强金银管理,对金银收购、配售、价格、政策补贴、材料加工以及出入
国境等规定:一切厂矿单位生产和收回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留用或自行销售;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或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
可按国家牌价交售给国家;科研和工业用金银,可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在国家批准范围内按计
划配售。1953~1969年,收兑杂色金651.79克,杂色银2825.1克,银元5205枚,共折人民币7300
元。金银比价变化是:杂色金1979年前,每克折人民币3.04元。1980年后,每克折人民币13元。
1984年7月1日,调价每克16.2元。1985年3月1日,调价每克22.4元,同年10月1日调价每克28.8
元。

杂色银 1973年前,每克折人民币4分。1974~1979年,每克折人民币1角。1980年后,每
克折人民币2角。

银元 1972年前,每枚折人民币1元。1973年后,每枚折人民币2.5元。1980年后,每枚折
人民币5元。

1982~1985年,收兑杂色金1555克,杂色银55 651克,银元1101枚,共折合人民币37854
万元。

1970~1985年依安县金银收兑表
单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