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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1946年后,纪检工作由组织部代管。1950年7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委员5人,工
作人员2人。1956年4月,改称监察委员会,委员7人,工作人员5人,基层党委设监察委员。1957
年始,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纪律教育,查处违法乱纪案件850起,处分党员干部830余人。
1960年,基层党委成立监察委员会,设兼职书记、专职副书记各1人,委员3~5人。1962年,
恢复党的实事求是传统作风,对部分受批判、处分的党员进行甄别,经复查410起案件,全错
全纠94起,部分错部分纠59起。1964年,对粮食、供销等系统派驻纪律检查组。1967年8月,
机构撤销。1973年6月,复建纪律检查委员会。1976年,改称纪检部,工作人员8人。1978年,
复查历史案件177起,全错全纠54起,部分错部分纠45起,“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
案全部乎反昭雪。1979年5月,复名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1人,工作人员11人,分综
合(含信访、文秘)、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纪律教育工作。1981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11件,
立案262起,违纪210件,其中:开除党籍43入,留党察看46人,撤职22人,严重警告48人,
警告82人。1983年9月,召开中共依安县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依安县纪律检查委员
会,委员15人,常委7人。1984年,设办公室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纪律教育室,工作人员
增至20人,基层纪检干部44人。至1985年,设来信来访室,全党抓党风,严肃党纪,进行党性
教育,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查处经济案件196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856件,立案304起,处分党员270人,其中:开除党籍31人,留党察看51人,撤职6人,严重警
告60人,警告1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