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
第三节 治安
伪满时期,伪政权为维持其统治,实行保甲制,建自卫团组织。保甲制规定:10户为1牌,
10牌为1甲,10甲为1保。自卫团由18~40岁男子组成,受警察署长、保长、甲长监督和指挥。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建自卫团7个,团员700人。
1946年后,治安工作以防范为主,任务是制定各种防范措施和制度,检查、督促安全防范
工作,查处治安案件,审批各种治安管理手续及特种行业执照管理等。1985年,本着“以防为
主,打防结合”方针,农村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649个自然屯设专职治安员,424个自然屯轮
流值勤。城镇实行工企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保卫干部同厂方签订安全保卫合同,在岗人员制
定岗位责任制。街道、委、组设义务治安员291人,看门护院人员1430人。确定“帮教对象①
(①“帮教对象”: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均列为帮助教育对象。)”,
逐人成立有管区民警、单位领导、保卫干部和家长参加帮教小组,做到“四定期”(定期谈话、
家访、写实、考核),开展帮教活动,140名失足青年停止违法犯罪,其中89名转化新人。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淫秽物品的规定》精神,取缔4个录像放映点,收缴6盘淫秽录像带、4本《少
女之心》手抄本、150张裸体和半裸体淫秽图片,整顿36家旅馆、66个废旧物品收购站、14台
出租车,处理6名传播、复制、传看淫秽物品违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