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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所

第六节 监所





伪满大同2年(1933年),据《满洲帝国年报》第二次统计,全县入监狱12人、看守所167人;
出监狱6人、看守所150人。翌年,缲越监狱7人、看守所27人。伪满康德2年(1935年)10月,监
狱、看守所收容60人。

1946年,县设看守所,监舍面积220平方米,可容犯人70余人,关押多为反革命、贩毒、盗
窃犯。1952年,监舍面积增至440平方米,可容犯人120人。1979年12月,建新看守所,关押杀
人、抢劫、强奸、贪污、盗窃等犯罪分子。至1985年,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
中,管教人员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加强政治攻势,敦促犯罪分子交代问题,有34名在押犯主动
交代余罪,26名在押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为破获其他案件提供337条线索,破获案件21起,
防止越狱、自杀、自残、行凶等2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