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5月始,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受理批捕刑事犯40人,决定批准逮捕刑事犯37人。
1979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批捕刑事犯42人。至1981年,受理公安
机关提请批捕刑事犯1066人,经审查,决定批捕988人,未批准作其他处理78人。1983年8月18
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是年受理批捕刑事犯225人,决定批捕刑事犯190人。
1985年,完成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第二战役第三仗,社会治安有所好转,受理批捕刑事
犯51人,决定批捕刑事犯40人,比1983年减少刑事犯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