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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后,对劳改机关和看守所进行检察。1965年,在劳改农场设驻场检察员,负责对劳
改人员重新犯罪后履行批捕、起诉工作,对1劳改管教人员工作实行监督。1979年,劳改检察
改为监所检察,设专职监所检察员,对看守所进行检察。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斗争始,至1985年,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不断
改善监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