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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依安设治时,属兼理司法县,设司法科(股),民事、刑事案件由设治员(后县长)督同承审
员办理。伪满时期,民事、刑事案件由克山县法院受理。

解放初,县设司法科兼管。1948年1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设刑事,民事、狱政组,工作
人员12人,其中审判员3人。1953年,设司法行政科。1954年,设审判庭。1956年,依龙、民
乐设人民法庭。1958年11月,公、检、法合并称政法公安部。设审判庭,工作人员6人。1959
年8月,公、检、法分立。1968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审判组。1973年6月,复名人民
法院,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及接待室。全县18个人民公社、4个农林牧场划片,
成立7个巡回合议庭。1978年,依安镇及依龙公社设人民法庭。1981年撤销。1985年1月1日,
工作人员增至50人。嫩江农垦局依安农场法庭划归县人民法院管辖,同年12月划出。

附:民国时期、解放后依安县法院院长(承审员、科长)名表

民国时期、解放后依安县法院院长(承审员、科长)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