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依安设治初,刑事案件由设治员兼办及承审员直接办理。1946年后,审判工作主要依据
《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社会治安条例》、《土地法大纲》
等。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审判一批反革命案件。1959年,特赦8名
在押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事管制小组代行共事,判处一批“冤、假、错”案。1976年
后,刑事案件多是盗窃,大要案为杀人、抢劫、强奸案。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同年10月
始至1984年末,先后召开5次公开审判大会,宣判罪犯132人,处决罪犯20人。至1985年,审理
各种刑事案件404件,纠正平反错判案件19件,其中属于原国民党投诚
起义人员错判案件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