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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民事审判多为婚姻案件,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婚姻案件减少。
1954年9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建4个农村巡
回法庭,就地审判。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1358件。1981年,民事纠纷案件增多,本着“依
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方针及《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至1985年,审
结民事案件1919件。